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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大集团知名民营企业家张德武被重判 与孙大午案如出一辙
时间:2022年02月06日 作者:程敏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公民记者程敏报道)2022年1月25日(周二),湖北民营企业襄大集团一案竹溪县法院下达判决,集团董事长张德武数罪并罚被判十三年有期徒刑。但襄大集团当天发表声明,对重判表示不满,并坚决上诉。有舆论认为这起案件与孙大午案重判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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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德武。 (图片来源:网络)


       襄大集团的判决出来后,不少网络评论都把这个案件同去年宣判的河北孙大午案相提并论。


       “跟孙大午的经历、规模和原因,几乎都一样。我当时看的时候反复确认,这写的不是孙大午吧?”经济分析人士秦鹏在短信中这样回复记者的采访。


同样白手起家 同样遭到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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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图片来源:网络)


       张德武和孙大午一样,都是白手起家的民营企业家,并经过胼手胝足的努力,把走街串巷的小生意发展为横跨多个行业的大集团公司。


       吊诡的是,张德武的襄大集团也和孙大午的大午集团一样,被其所在的基层法院以“寻衅滋事”等多个罪名予以重判,张德武获刑十三年,孙大午被判十八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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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十堰竹溪县人民法院大院(图片来源:网络)


       1月26日(周三),湖北襄大农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襄大集团”)发布声明称,襄大案的主审法院竹溪县法院在25日(周二)判决中认定张德武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串通投标罪、高利转贷罪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对张德武数罪并罚,除判处他有期徒刑13年外,并处罚金60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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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被竹溪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有期徒刑13年。(图片来源:网络)


       张德武和襄大集团多位负责人2019年底就因为这起案件被警方拘押。据财新网报道,2020年底,竹溪县检察院在起诉该案时曾包含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但在2021年8月本案被重新起诉时,张德武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涉黑罪名被取消。这似乎让人看到了希望。


       但在判决下达当日,襄大集团发表声明对判决表达了不满:“集团管理层对一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均持异议,支持张德武及各被告人上诉,并对张德武先生“摘黑”之后被报复性重判感到愤概、遗憾。”该声明还表示,“集团将陆续依法公开案件详细情况,回应市场疑问。”


       据财新网报道,张德武的辩护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何兵在庭审中对当地检察院指控的所有罪名都提出了无罪辩护,但并未被法院采纳。


17年前改判无罪 17年后缘何被检方抗诉


       时隔17年之后,2003年已纠错的张德武妨害公务、非法拘禁等罪一案,再次掀起波澜。


       2021年4月4日,据《中国新闻周刊》报道,2020年12月,湖北省襄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提起抗诉,随即,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该市宜城市人民法院再审。


       对17年前已纠错的旧案提起抗诉,在司法领域十分鲜见。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未提出抗诉的案件,没有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一般不得为加重被告人刑罚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被害人提出申诉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指控抗诉的除外。但据了解,该案并无后者规定的例外情形。


       此番被抗诉的案件曾历经波折。2002年2月,宜城检察院以张德武犯妨害公务、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向宜城法院提起公诉。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张德武妨害公务、非法拘禁、偷税三个罪名被改判无罪。


竹溪县公安局下发的通知《关于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张德武、龚玉新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png

▲2020年1月5日,竹溪县公安局下发的通知《关于公开征集犯罪嫌疑人张德武、龚玉新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图片来源:网络


       令人膛目结舌的是,现在公安机关办案,可以像登寻人启事一样,登报征集张德武等人的犯罪线索。


       在老百姓的日常认知里,公安机关不都是先掌握了犯罪线索,找到了犯罪证据才能去抓捕犯罪嫌疑人的吗?难道还可以把人先抓了,再向社会征集犯罪线索?细思极恐啊!


       张德武是湖北襄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值得注意的是,襄大曾名列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亦曾连续14年被写入宜城市政府工作报告。但在2019年,张德武及公司多名负责人被指涉黑。前后反差之大,引人关注。


       2021年,庭审至3月30日下午结束。多名辩护律师分析,在时隔17年之后,本案不应该抗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抗诉工作指引》,本案不符合六个月后提出不利于被告人再审抗诉的例外情形。该指引规定的例外情形是“但被害人提出申诉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指令抗诉的除外”。


       一名受访律师分析,襄阳市检察院抗诉书载明,“原再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运用部分证据错误,导致定性不准,量刑明显不当”,也就是说,本案再审并非因为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


       同时,抗诉书称本案系宜城检察院提请抗诉,并非上级检察院指令襄阳市检察院抗诉,也未提到被害人提出申诉,因此不符合前述指引规定的例外情形。


       对于抗诉程序是否合法,宜城市检察院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指引》虽然规定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一般不能为加重被告人刑罚提起抗诉,但这仅限于“一般”情况,并非绝对不能。该案原判决由一审法院作出,襄阳市检察院发现该判决有错误,依法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是于法有据的,并没有违法。


       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易延友了解案情后告诉记者,时隔17年之久再次提起抗诉,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是没有的,而且该案审理的都是“小罪名”,在刑法领域并不是很严重的指控


       “从学术上来讲,不赞成为了给被告人定罪而再提起一个再审,尤其是已经经过一次再审了。”易延友介绍,这样的行为不符合基于被告人利益提起再审的诉讼理念,也不符合诉讼效率和经济的原则,“如果这个人罪大恶极,比如杀人,过了这么久再提起再审,才好理解。”


        2021年3月30日,前述再审案件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而张德武涉黑一案,3月初已退回补充侦查,截至发稿尚未移送审查起诉。


要办成“铁案”


       在另一面,襄大集团早前就对本案的办理过程提出过异议。去年六月,本案还在审理过程中,“襄大集团”的微博号就发帖指出,十堰市竹溪县就本案成立的专案组是未审先判,先定好了罪名,再动用一切手段治罪。


       当时还有社交媒体传出了十堰市公安局就此下发的通知,采用“三长会签”的形式来侦办此案。民营企业家罗明珠告诉记者,“三长会签”的形式被用来侦办案件现在比较普遍,“公安局局长、法院院长和检察院院长,三个长在一个文件上签字,说白了就是形成一个共同意志,就已经预定了你所有的罪了。你也不可能翻盘了啊。”


       民营企业家王瑞琴认为这种办案形式就是为了把案件办成“铁案”,“一般都是在政法委书记领导下,公检法联合办案,这主要是指大型案子和政治性案子。湖北这个案子出现了这种情况,就说明,第一它是一个政治性案子,第二这个案子影响力很大,第三它很有可能是一个冤案。”


       与此同时,因本案被拘捕的襄大集团多位高管的家属此前通过社交媒体多次披露,这些高管在狱中遭到不人道待遇、乃至刑讯逼供的情况:张德武在狱中得了严重的甲亢,襄大集团党委书记范生汉因刑讯逼供导致昏迷、右半身瘫痪,另一高管龚玉新在看守所被关导致无法正常走路、耳朵几乎失聪,张小龙暴瘦五十斤。


       媒体对这起案件几乎鸦雀无声。25日(周二)据财新网对案件判决进行了报道,罗列了控辩双方的观点和法院的裁决,但未作任何评论。除此之外,媒体上找不到其它报道。


       但社交媒体上却对襄大案抱有普遍的同情。微博上的评论多认为这是和大午集团一样的冤案。民营企业家罗明珠说,“这类似的案子目前在国内很多,地方政府打着扫黑的名义,成系统地,有组织有规模地掠夺民营企业的财产。就是地方政府财政很困难,他们在搞钱。”


       民营企业家王瑞琴也认同这种分析,“地方政府财政比较紧张,尤其是最近,楼市不景气,企业倒闭潮,很多地方公务员工资难以为继。实际上这个案子还是地方政府挖地三尺找钱的这种状况,所以地方政府能够把公检法联合起来办案。”


相信“法治”不容易


       但襄大案情的曲折和可能存在的不公,媒体并不是没有注意到。去年本案起诉到法院后,据澎湃新闻网8月12日转发了一篇微信公号对襄大集团成就的报道,盛赞这家在2019年已经跻身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农业产业化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似乎是想以此表达对襄大的支持。


       张德武的女儿,同在襄大集团任职的张建航,26日(周三)在自己的微博上转发了襄大集团对案件判决的意见。张建航显然是支持上诉的,她在微博上说,“法治建设之路任重而道远,负重前行,哪怕有一缕阳光,我们也要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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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大集团董事长张德武等人判决的声明(图片来源:微博@襄大集团张建航 / 截图)


       同为民营企业家的王瑞琴却对上诉的前景不太乐观,她认为,中国上下级司法机关之间虽然是指导关系,但它们彼此之间关系紧密,难以在这类型的案件中出现上级公检法对下级公检法的纠偏。


       她强调,况且现在各个地方都在寻找财政资源,大背景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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