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文化报》报道,吉林省长白县公安局民警王海明伙同张某(在逃)经过预谋,绑架该县交通局局长宋某并勒索50万元。近日,被告人王海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
合谋绑走交通局长
据知情者透露,37岁的王海明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大学文化,曾任长白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案发前为长白县交警大队普通民警。
2008年10月19日,王海明经与同伙张某多日谋划,于当日7时许,自称是省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将长白县交通局局长宋某骗上事先租来的捷达轿车。
上车后,二人关掉宋某的手机,并用手铐、头套、绳子把宋某双手铐住、头蒙上、双脚绑住。王海明驾车将宋某绑架至一树林里。
宋怕被杀害,答应给二人200万元。王海明见达到目的,遂将宋某手机开机,因有很多人打电话,王海明怕暴露,便将宋某放走。第二天中午12时许,王海明自称叫“老五”,给宋某打电话向其索要钱款。宋某一时拿不出这么多的钱,无奈由他人担保,从朋友处借了50万元放到指定的地点,王将50万元取走。
当年10月25日,王海明以需要钱为宋某“摆事”(使宋不受到伤害)为由,给宋打电话索要50万元,宋某提出一次拿不出那么多钱,分两次给。
王海明便让宋在2008年10月27日将25万元送至由长白进入松江河的第一个加油站旁。
第二次取款时露馅
案发后,宋某便将被绑架一事向长白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作了汇报,因当时宋某正负责长白县长松高速公路的洽谈和签约,为防止发生负面影响,影响此两项重点项目,县公安局决定秘密运用侦查手段开展侦查。
2008年10月27日,长白县公安局组织警力在加油站蹲坑设伏。而警察出身的王海明取钱时,感觉到加油站周围有警察,遂没取钱而离开。设伏民警也发现,附近一辆灰色捷达车形迹可疑。
警方排查确定,该捷达轿车车主是刘某,而刘某称,该车于当日11时许被朋友王海明借走办事。第二日下午1时许,警方将该车截住,车中的王海明被传唤至刑警大队。
王海明落网后,警方立即对其办公室、住宅进行了搜查。在其办公室抽屉搜出3张警官证以及多张银行卡。
在大量的事实面前,王海明交代了作案经过。经查,他与张某勒索50万元后,张某带着分得的钱款外逃,余下的大部分现金被他偿还债务。警方仅追缴回15万多元,并返还被害人。
面对指控没任何辩解
今年9月11日,长白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王海明没有任何辩解。法院一审宣判,王海明犯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5万元;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