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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营企业家董学和实名举报温州鹿城区法官引发法律专家警示经营风险
时间:2023年02月26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2020年11月,云南省一官员丁辉荣、李小婉夫妇被实名举报投资800万元在典当行放高利贷,以儿子的名义收款。时隔半年,从举报人董学和处了解到,他至今一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调查回复。另据《中国企业报》报道,云南企业家董学和实名举报温州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引发此案的是一起房地产股权收购中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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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采莲湾项目小区(图片来源:资料照)


  据《中国企业报2022年9月22报道,2010年,云南民营企业家董学和收购了此前入股的某房地产项目共同投资人的股份,转让总价为5368万元。但收购履行完毕后,2019年,来自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罚却让他“吓了一跳”,董学和认为,这个判决至少给自己带来了1000多万元的损失。于是董学和实名举报该办案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违法认定,枉法裁判,制造冤假错案”。一场围绕法官判决是否合理的“案外案”也由此展开。


  法律专家认为,商业交往和谈判总是绵密和随时更新的,涉及的利益往往非常现实。因此,如何树立契约意识,尤其是契约精神的法律意识,是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在市场行为中的合法主体和平等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企业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


  在此,我们将此案作为案例推出,以此提示企业家在商业经营中注意防范相关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免陷入纠纷。


【案件始末】股权收购引发诉讼


  2013年12月2日,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丁琦(李小婉系二人是母子关系)签订的《股份收购协议书》约定:郑崇光、林筱玲将股权转让给董学和,转让总价为5368万元——包含本金3520万元及利润1848万元。其中,郑崇光享有3868万元(本金2544万元,利润1324万元)、林筱玲1500万元(本金976万元,利润523万元)。


  针对股份收购的履行,董学和与郑崇光、林筱玲三方2015年12月26日签署了书面文件《会议纪要》,经核算,郑崇光的收购款余额是3868万元减去李小婉1304万元减去赵汤进1383.6万元(910万元是投资本金)减去免除576.5万元再减去郑崇光收到的875万元等于多付了郑崇光27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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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6日《会议纪要》(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至此,股份收购协议履行完毕,且超额支付。


  但四年后风云突变,2019年,当事人郑崇光提起诉讼,认为《会议纪要》中“一致同意免除800万元”是附条件免除800万元”,要求董学和支付欠款330.4万元及近400多万元的利息。理由是董学和违约,构成违约的证据是《补充协议》。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全部支持了郑崇光的诉讼请求,判决董学和还欠郑崇光328.9万元及以328.9万元为基数按照2%/月的利率支付,自2014年12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5月13日利息约442万元)。


  董学和股权收购案“(2019)浙0302民初8257号”败诉后,董学和上诉至温州中院,再审认可了一审的结论,但是对“根据《补充协议书》载明的内容,董学和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的,应从2014年12月21日起以2600万元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附条件免除的800万元未约定利息,郑崇光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该800万元不应计算利息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审法院以董学和尚欠郑崇光的股份收购款包括该800万元中郑崇光所占的金额为基数一并计算利息不妥,应予纠正”,董学和质疑,“既然没有利息,为什么不减掉利息,那判决中的利息又是从何而来?”


  而对于”免除800万元”一说,董学和方的武姓代理律师也表达了不同意见:“在审判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捷采信了与郑崇光有着重大利益关系的施洁慈(系《会议纪要》签署时的执笔者)的证词。如果当时真实的情况是附条件的,为什么作为当时会议纪要执笔者的施洁慈不直接在《会议纪要》中写清楚?为什么写的是“一致同意免除800万元”?如此清晰的表述竟然在判决中被与郑崇光有重大利益关系的施洁慈的证词所推翻。”


“违约《补充协议》”


  一审判决中,法院不以最后签署的《会议纪要》认定当事人责任,而是以2014年签署的《补充协议书》认定董学和违约。


  在董学和股权收购案中,因郑崇光的股权收购款包括隐形股东赵汤进1383万元和丁琦1304万元,赵汤进案件(2017)浙0302民初652号判决书中因法院认定《补充协议》“系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行为,未经赵汤进追认,对赵汤进不发生效力”,丁琦的案件中也有同样的认定结果。也就是说,法官在认定董学和违反《补充协议》约定的时候,首先要把赵汤进和丁琦的两笔钱减掉,然后再认定违约责任。但是在该案(2019)浙0302民初8257号判决书中却并没有将《补充协议》中赵汤进和丁琦的份额减去,而是认定董学和应将赵汤进、丁琦的部分于2014年12月21日前支付给郑崇光,直接认定董学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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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7月10日至2016年2月4日共计五笔收款记录《郑崇光以收取金额统计表》(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对此,董学和的律师认为:《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董学和收购案中,赵汤进和郑崇光的诉讼中,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认定结果。在认定董学和违约责任的时候未减去赵汤进、丁琦的款项,但是在认定承担违约责任后又减去了赵汤进、丁琦的款项。这显然前后矛盾。目的就为了使董学和承担违约责任从而使郑崇光获得更多不当利益。


  董学和还认为:“在赵汤进案件中,《补充协议》已经被认定侵犯了赵汤进的合法权益,对赵汤进不具约束力,也就是无效协议,但是参与过审理的赵汤进案件的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陈捷在郑崇光案件中又认为有效。”


  “但是二审却依然认可一审的认定结果,并对协议中的800万不带利息,进行了改判。《补充协议》都无效了,又为什么认可一审的判决结果,利息又是哪里来的,这不是前后矛盾吗?”董学和表示,“补充协议已经出现事实认定错误,为无效的协议,为什么二审温州中院法官郑建文不做审查就支持了一审的结果?”


争议司法解释权的约束力


  此案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二审判决,一方面违反了司法证据证明效力规定,违反正常的商业逻辑关系,采用个人主观推理、推断的方式,人为地主观臆断认定《会议纪要》是附条件的,而按照“补充协议”判定董学和不但要在已经超额付款郑崇光270多万元的基础上,还要再支付300多万元的本金以及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支付400多万元的利息”。


  董学和也表达了不满,三个人共同签的协议,司法解释权在法官手里,为什么对我就有约束力,对郑崇光、林晓玲就没有约束力?不能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对他没有好处的当事人再有利的证据也等于零。整件事都发生在云南,为什么要在温州审理?郑崇光是温州人,温州法院是不是存在地方保护?


  此外,《补充协议》的法律效力在董学和收购案中以及赵汤进和郑崇光的诉讼中,出现了不同的法律认定结果。董学和说:“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的同一位庭审法官陈捷均参与了这两个诉讼案件的审理,他对这个事情是非常清楚的,在赵汤进的案子里是书记员,在郑崇光的案子里则是法官。”


  据相关媒体报道,关于本案,有记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捷了解董学和举报的内容是否属实,对方以“我们有纪律要求,需要联系政治部,无法直接回答”为由拒绝了采访要求。


  据《中国青年网》《中国商报》等权威媒体早前报道,记者对这起因股权收购所引发的一系列案件(以下简称:董学和股权收购案)进行梳理后发现,该院陈法官除了采信“有重大利益关系的证人证言”被坊间质疑外,在同样是这起股权收购案所引发的另案中,对同一事实证据采取了不同的法律认定结果。而业内则普遍执行“书证的证明效力大于证人证言”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杨立新针对本案也指出:《会议纪要》作为书面证据实为一个新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已经履行完毕。


  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董学和表示,恳请有关部门把该案件调查清楚,给企业家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


  【专家观点】商业交往和谈判总是绵密和随时更新的,涉及的利益往往非常现实。因此,如何树立契约意识,尤其是契约精神的法律意识,是保护民营企业、企业家在市场行为中的合法主体和平等地位的根本保证,也是企业家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基础,所以,维护契约精神,书证作为商业交往谈判的最直观的证明材料。它的法律效力毋庸置疑,所表达的意思不容篡改,保护自愿原则下的书证证明效力,是对市场经济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家合法权利的有利保障。(作者:陈晖)


企业家举报官员放高利贷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2021年5月11报道,2020年11月,云南省一官员夫妇被实名举报投资800万元在典当行放高利贷,以儿子的名义收款,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时隔半年,记者从举报人董学和处了解到,他至今一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调查回复。


       云南企业家董学和实名举报丁辉荣(云南省原政研室主任)和李小婉(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总工会常务原副主席)夫妇涉嫌放高利贷牟利千万、巨额资产来源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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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筱玲的证明证言(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董学和提供的证明材料显示,2011年至2012年期间,丁辉荣和李小婉陆续分50万元、100万元不等的金额共计800万元现金打给戈惠芬、陈岳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用于郑崇光任股东的温州市欧伦典当行公司放高利贷。以月利率1.5%、2.0%、2.5%利滚利的方式收取利息,期间共计收取利息290万元,“为掩人耳目”以当时正在读大学的儿子丁琦的名义收款。


       2013年初,典当行负责人卷款跑路,郑崇光无力偿还李小婉高利贷本息计1304万元。后经股权置换等协议操作,丁辉荣李小婉夫妇将1304万元高利贷债务转移给董学和,董学和于2014年1月13日和18日分别付给李小婉200万元和600万元,欠款50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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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月13日和18日分别付给李小婉200万元和600万元,欠款504万元。(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丁辉荣在受访时否认了董学和的举报内容,他说,“云南省纪委查过了,当时是省纪委的三室,找我们谈的是一个叫马蓉的,马是那个马克思的马,蓉是草字头一个容易的容,她是三室的,是个女同志,当时她们通过办公室给我传了(了结函),已经有结论,就是采信我的说法,这个了结函,是给我本人,没有太多的话,就是采信了我的说明,对这个案子已经了结。”4月28日,记者致电马蓉求证,马蓉表示“不接受采访”。


       而早在数年前,丁辉荣一家人从董学和处借走420万元。其中,2009年10月,丁辉荣向董学和借款20万元;丁琦2013年9月借董学和400万元(董学和称实为“丁辉荣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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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7日,丁辉荣向董学和借款20万元《借条》(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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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9月2日,丁琦向董学和借款400万元《借据》(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2015年10月,丁辉荣、李小婉之子丁琦向昆明市五华区法院起诉,要求董学和归还504万元的欠款。2017年3月,法院判决董学和支付504万元及利息共计613万元。


       “在丁琦起诉我后,我也在五华区法院起诉他归还我400万元借款,因相互欠款,起初是两案并案审理,但在丁辉荣亲属干预下,五华法院便分案审理。丁琦起诉的案件下判决一个半月后,我的案件才下判决,而且判决我向丁琦支付利息,但没有判决丁琦向我支付利息,明显区别对待。”董学和说。


       “我的律师多次到五华区法院询问,丁琦和我的案子到执行局了没有,执行局说没有,我的律师的想法是他家也欠我420万,能不能相互抵扣一下,但是他们说案子还没有到执行局。结果第二天执行局法官柴霖便带人闯到我家,说我要逃跑,强行把我带走。”就此说法,柴霖未正面回应董学和,称“有问题可书面向上反映”。


       2017年4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法院强制拘留董学和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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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25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出具《案件执行款收款收据》,董学和家属缴纳了613万元的执行款。(图片来源:受访人提供)


       董学和被拘留后第二天,董学和家属缴纳了613万元的执行款,次日晚上22时才被解除拘留。但董学和还没走出拘留所,就又被昆明市西山区法院逮捕。


       后来,董学和才得知,西山区法院之所以逮捕他,是因为在博欣公司操盘的采莲湾项目中,他和丁辉荣之子丁琦共同投资的部分股份,丁琦自诉董学和犯侵占罪——“拿6000万元,拒不分配”向西山区法院递交了《刑事自诉状》。


       “尽管自诉内容全部为编造,但时任西山区法院院长付锡勇、副院长李宏光、法官孟阳在没有做任何调查的情况下,仅凭丁琦的自诉状就直接下令逮捕了我。”董学和说。


       就这一说法,记者联系付锡勇时发现,据昆明市纪委官网4月7日消息,原西山区法院院长付锡勇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董学和表示:“经西山区法院调查,我没有拿到地产项目一分钱,我不存在任何侵占行为,丁家干预司法目的是为了收回丁辉荣李小婉一家放的高利贷。最终我被迫达成700万元调解。”


       就两个基层法院“无缝对接”关押董学和,五华区法院法官柴霖称“如果你要找源头,就去找姓丁的”。董学和提供的一份证据材料显示,丁辉荣亲属丁玮(时任云南省高院政治部副主任)被指出面插手了该案。


       不过,记者未能联系上丁玮进一步核实。


       据董学和统计,他已总计向丁辉荣、李小婉、丁琦一家支付2113万元,“代郑崇光偿还高利贷本金800万元、利息613万,丁琦700万元”。


       董学和说,他一直坚持公开举报丁辉荣夫妇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涉嫌放高利贷及司法不公等情况,“但至今没有收到相关部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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