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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2.5亿存款被盗 工商银行却被判无责
时间:2022年03月19日 作者:程敏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

       中国正义反腐网-《反腐廉政月刊》杂志社综合讯:(公民记者程敏报道)中国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之一的工商银行,其南宁分行逾2.5亿元私人存款被“内鬼”转走。在暗箱操作的银行高管获刑后,法院却判工商银行无责,令涉案的储户陷入血本无归的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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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北京某支行图片来源:资料图


       近日,这起重大金融案件的多位受害者向《华夏时报》反映,他们在工商银行现场办理大额存单业务后,存款被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利用职权悄悄转走,但一审法院认定梁建红对储户实施了盗窃行为,银行不用承担任何赔付责任。


       3月19日,微博热搜一条关于“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 银行‘内鬼’转走钱储户追责难”的上了热搜,截至发稿,相关话题一日阅读量已达近2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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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行2.5亿存款不翼而飞#图片来源:微博搜索截图


       这些储户质问:大白天在银行存钱怎会被盗?为什么银行可以完全免责?


       2019年5月21日,一位女子时某向警方自首,承认她是工行南宁分行高管梁建红的私人助理,在梁建红的授意下多次伪造大额存单,用以调换储户真实存单,然后将储户的钱悄悄转走。次日,梁建红被警方抓获,并被工行解聘。


       案发前,梁建红是工行南宁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她主要负责工行南宁分行在南宁市的个人类业务,包括储蓄存款、理财和个人贷款等。


案件逻辑梳理.png

▲案件逻辑梳理


       2021年11月19日,南宁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建红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被判处无期徒刑;时某及另两名案犯分获七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责令各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据悉,梁建红于2019年5月被警方刑拘时,其罪名是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但在起诉阶段罪名变更为盗窃罪、诈骗罪、伪造金融票证罪等。


       2.53亿存单款即在盗窃这一项中。梁建红在诈骗罪方面,涉及一位被害人200多万元未归还;伪造金融票证方面,涉及伪造350份存单等银行票证;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方面,涉及向48名集资参与人吸收资金合计约35.6亿元,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约1.5亿元。


       具体到盗窃存单款方面看,据统计,梁建红共计窃取被害人李思、张珊等28人存单款约2.53亿元,除去案发前已返还部分款项,案发后仍有约1.2亿元未归还。


       据受害者反映和判决书证实,2018年12月7日,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东葛东支行,一名储户曾拿着经梁建红替换的假存单来办业务,被柜员识破系伪造后当场报警。然而,这起案件最终不了了之,梁建红得以继续作案半年之久。


       上述报道引发舆论关注和热议。专职刑事辩护的律师许刚在微博表示,“这样的判决有问题。客户在银行存款,系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客户将资金交付给银行,就对银行产生了债权。银行的义务就是按照存款合同的约定向客户支付本金及利息。钱在银行不翼而飞,违法犯罪分子侵犯的是银行而非客户。因此,银行还需履行自己支付客户本金及利息的义务!”


       上述银行“监守自盗”事件并非个案。此前,据《21世纪经济报道》经过梳理发现,银行内部员工监守自盗的案例屡屡出现,类似案例大都发生在相对偏远地区的城商行、农商行,虽然操作模式不尽相同。


专家认为投资者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至于工行在其中的责任,判决书中表示,“梁建红原所属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本院不予评判。”


       相关银行业法律人士也向记者表示,“因同一法律事实分别产生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的竞合,刑事责任的承担并不必然能否定民事责任的承担。通常在通过刑事追赃、退赔不能弥补受害人全部损失的情况下,法律赋予受害人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该人士表示,“案中一审刑事判决,对梁建红原单位是否是退赔责任主体并不在本案审理范围之内不予评判的定论亦是符合相关诉讼规则的,该结论并没有限制涉案受害人可通过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挽回或减少自身损失的救济途径”。


       记者也同时查询到,2020年8月25日,广西银保监局发布五则行政处罚信息,对涉案银行和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对受害者而言,追偿是其重要目标之一。而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在刑事判决结束后,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刘春泉律师认为,等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投资者可以另外通过民事途径起诉银行,看银行是否存在管理瑕疵从而导致表见代理。投资者存在一定过错,银行是否存在过错需结合证据判断。


       同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春彦向记者表示,客户与银行建立存款法律关系,依法应当受到保护。客户在存款法律关系中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刑事、民事等多种手段维护自身权益。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需要人民法院认定,当事人在存款法律关系过错亦需要考量。依法保护存款利益是我国《商业银行法》一项重要原则。


       在客户储蓄的过程中,从法理层面来讲,客户应具有合理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虽然在民法典里面没有明确提到,但我们通常认为客户应当具有一定的注意义务,比如在这个案件当中,客户密码需要自己设定,但是使用的却是“企业”要求的密码,且把身份证交给了梁建红,显然不符合在通常情况下银行的柜台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的情况。


       从银行的业务层面来讲,银行应尽可能将其业务流程通过书面的形式向公众公开,但这项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不能因银行没有尽到提醒或注意义务让银行担责。


       刘春彦副教授还建议,银行业金融监管机构、银行业协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推动商业银行以适当形式公示其业务流程,以便客户了解银行工作的具体流程,避免操作风险和相应法律风险。


工行被曝监守自盗 职员遭打击报复


       2018年5月,黑龙江大兴安岭地区工商银行支行一名前职员王玉清向记者投诉,其举报同事窃取储户存款,遭打击报复,被迫离职,因遭举报的人是工银行长之子。


       王玉清表示,她曾任职于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的工商银行支行。1991年她发现工银内部出现监守自盗,眼见同事一代办员赵志民下班时从款箱偷走一捆小票,计1万人民币。两天后她向上级县行提交书面检举报告,但没有下文。


       1998年,她与赵志民同坐对外窗口,又见他偷一捆小票,计1万人民币。她再次向县行写举报信,仍无下文。


       王玉清说:“有的储户不识字(农家老太太),他让储户填凭条,发现人家不识字,就把人家的钱偷揣起来,一个8,000、一个2,000的,后来她(储户)丈夫给气死了。我看见没给人(储户)入账。他常偷取储户现金。”


       “款箱钱共丢了三次,有两次是我抓着的。他爹是行长。这就知道为什么没有人管了吧。要是别人,可能早抓起来了。帮他舞弊啊!现在还在地行当领导了呢。一个贼能当领导。”她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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