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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行为产生不利后果需承担法律责任
时间:2009年10月30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人民网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如何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也给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就以上问题接受了媒体采访。

    有网民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是自由开放的,自己的行为在网上可以不受约束。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解释说:“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网民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罔顾约束,在网上发布信息攻击他人,如对其进行密集型的辱骂等,就演变为‘网络暴力’。”

最高法研究室:网络侵权行为判定尚无明确法律依据

最高法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 规范网络行为

最高法研究室:网络监督需依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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