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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连市政法机关首次出台文件打击暴力拆迁
时间:2009年11月03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新华网综合

    据半岛晨报报道,近日,大连市公安局、市人民检察院、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暴力拆迁案件的工作意见》。据悉,这是大连市政法机关首次出台的关于打击暴力拆迁违法犯罪行为的公开性文件。

    近年来,随着大连市城市房屋建设、农村旧村改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等项目的开展,个别负责拆迁单位为完成拆迁任务,指使本单位工作人员或雇用非本单位人员、社会闲散人员,采用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手段,强迫居民签订拆迁协议或对房屋进行强制拆除,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大连市公安局刑侦支队了解到,此次《工作意见》的出台,将重点打击以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损坏财物、非法拘禁等手段非法强制拆迁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直接实施威胁、恐吓、殴打、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非拆迁单位人员,尤其是被雇用直接实施暴力拆迁行为的社会闲散人员、犯罪团伙、流氓恶势力,同时,将深挖暴力拆迁案件幕后的指使者、纠集者和雇用者,依法予以严惩。

  《工作意见》明确了办理暴力拆迁案件中涉及的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界定:在房屋拆迁中,采取殴打他人、强行推倒房屋等方式进行非法强制拆迁的,造成轻伤以上等后果的,将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轻伤以下后果的,将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给予行政处罚。

  采取堵门、纠集多人等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将依法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呈报劳动教养或给予行政处罚。

    采用强行推倒房屋、打砸玻璃、断水断电等手段,对被拆迁房屋以及房屋内财物进行损毁的,将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或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采用非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手段的,将依法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采取邮寄恐吓信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发送侮辱、恐吓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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