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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霍宝干河煤矿涉嫌瞒报死亡事故
时间:2008年10月25日 作者:郭晓 新闻来源:正义网

    近日,记者接到线索称,2008年9月20日零点,山西临汾霍宝干河煤矿发生一起井下安全生产事故,导致一名叫吉新红(41岁,系山西临汾洪洞县曲亭镇北柏村2组人)的矿工窒息死亡,于9月22日下葬。事故发生后,矿方没有立即上报主管部门,而是采取对死者家属予以重金封口、私下赔偿的手段进行瞒报。在接下来的十多天时间里,该矿又对前往采访的数百名媒体记者疯狂“打点”,以图将该起事故消化于无形。

    为慎重起见,记者于10月8日前往事发地及死者籍贯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取证,证实该起事故及相关情况属实,死者家属称因为自己是本地人,对事故发生的详细情况不便多说,但是关于家人在这次事故中丧生,态度非常肯定,悲痛之情溢于言表。10月15日,记者将上述情况向该煤矿以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10月17日下午,记者接到该矿办公室工作人员李国良电话称:矿方在9月20日事故发生后,已按国家规定的时间向临汾市煤监局进行上报,也按照国家规定赔偿标准对死者家属给予了赔偿,并会将相关材料提供给记者。

    10月20日,在没有得到霍宝干河煤矿回复的情况下,记者驱车到临汾市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在负责煤矿安全事故上报的分局信息调度中心,没有查到霍宝干河上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随后,记者又致电山西省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举报办公室求证,结果该部门也未接到霍宝干河煤矿任何关于该事故的上报记录。几经周折,记者电话联系上了临汾市煤监局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李局长,李局长言称,煤监局10月15日才接到霍宝干河煤矿9.20事故上报材料,已严重超出了规定上报的时限,将会按照瞒报事故处理,具体处理结果近日就会批复下来。

    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发生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对于这起瞒报事故以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结果,本网将继续跟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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