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20日电 (记者汤计)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呼伦贝尔市监察局、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12月20日对于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丽洁乘坐“豪车”问题联合作出决定,给予刘丽洁党内警告和行政警告处分;刘丽洁向有关部门提出引咎辞职。...............
三部门还决定,对所借车辆挂蒙O牌照的行为,由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对反映刘丽洁的其他问题继续进行调查核实。
笔者看法的问题是:
1,“行政警告处分”有依据吗?在张晓丽案中,国家监察部为什么不这样做呢?
2,“对反映刘丽洁的其他问题继续进行调查核实。”似乎告诉我们,前面的查清了,处理了,后面的再查清,再处理。但如果后面的严重了,前面的“警告”还有效吗?
3,“警告”是最低的处分,但其为什么要“辞职”呢?
4,“挂蒙O牌照的行为”,如果是“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所为,它们还有资格“处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