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把那些黒恶势力,以及蓄意犯罪分子区别开来。他们的所作所为,不属于上访范畴。只是利用矛盾,挑拨离间,制造事端,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而已。其次是一些有正当理由上访,只因情绪过激,行为失当,触犯刑律,其行为已经超越上访范围,另当别谈。至于一些由于长期上访,问题得不到解决,因而集合多一些人,担个横幅,游行示威,高叫口号,也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其目的只不过是引起领导的重视而已,别无其他目的,把他们定为“违法上访”,推到对立面去,恐怕不是上策。公安机关,制订一些规章,限制上访活动范围,最多也只能称之为“违规上访”,“规”不是“法”,因而不是“违法上访”。
回过头来检查一下,“上访”,是因为基层政府侵占群众利益,长期交涉得不到合理的解决,才逼得上访的?群众敢干起来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民主意识增强的表现。但个人的力量敌不过一级政府,他们希望上级政府,能够主持公道,作合理的处理,才有“上访”之举。这是相信政府、依靠政府的表现,不是恶意。当在这个时候,如果上级政府再把他们作“违法”处理,无异火上加油。挫伤群众感情,助长基层政府侵占群利益的行为,为害不浅。当今社会,腐败案件之所以这样多,原因政府官员,“只唯上,不唯民”。只要巴结好上级领导,就不怕得罪百姓。窝案串案,就由此而生的。
《信访条例》第四十条(一)规定:“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说“违法”,非法征地,强抡农民衣食来源才是违法。(《中国正义反腐网》2006年8月26日发布:《淅江青田县非法征用基本农田800亩》,来源《中央电社台》)
要说“违法”,控访、截访,剥夺人民群众民主权利才是违法。(《人民监督网》2007年6月26日发布:《为阻止百姓进京信访竟将上访农民双腿砸断》)。
对待群众上访,广州市大接访,“釜底抽薪,防患于未然”为上策;瓮安县处理6.28事件,“亡羊补牢,未为迟也”。是为中策;只有栖霞亭口镇,阻止百姓进京上访,“抱薪救火,薪不尽而火不止”,则为下策。处理瓮安事件,首先摸清情况,按不同性质,作不同的处理是对的。不足之处,只对处理不力的官员,进行免职,未能追溯侵害群众利益事件原始责任人,作严肃的处理,未能从源头上遏止侵犯群众利益事件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应作进一步的处理。
“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早已成为民主政治的“金科玉律”。但日常社会所见,却是扑朔迷离。本文所述事项,都是网上发表的重大事件,必须依法处理。如果处理官民有别,将使“金科玉律”失去应有的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