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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炒鱿鱼”护士诉院方遭遇打击报复
时间:2009年02月16日 作者:冯伟祥 新闻来源:浙江工人日报

一名护士与医院之间的人事争议案告诉人们——

“尊重人才”不能只挂在口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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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翠华在准备相关材料

    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女职工夏翠华,九年前随作为人才被引进的丈夫来到了这家医院,曾经担任该院的基础护理方面的总带教。这位工龄已达二十多年、在专业知识技能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护士,九年后却被医院“炒鱿鱼”。她认为她是因为举报医药回扣等潜规则问题而遭遇了打击报复,为此与医院打起了官司。

    法院最终判令医院应继续履行与原告夏翠华的聘用合同,继续发挥其技术专长。

    至今,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已生效半年多了,她的工作问题却还没有落实。

    丈夫作为人才引进,她一并调入医院

    今年46岁的夏翠华,1982年8月参加工作,曾经就职于安徽省铜陵市一家“二甲”医院,担任大外科护士长。夏翠华的丈夫杨伯勋则在当地一家“三甲”医院担任麻醉科主任。

    1998年8月,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在《健康报》刊登招聘启事,面向全国引进人才。

    杨伯勋按照要求,投寄了夫妻俩的相关资料应聘。

    经过面试、试用、考核等一系列程序,1999年7月,杨伯勋作为副高级卫技专业人才被引进,调到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工作,一度担任麻醉科主任。夏翠华也一并调入该院工作。同年8月3日,杨伯勋代妻子与龙赛医院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聘用合同。此后,双方每年续签一次聘用合同,合同期限均为一年。

    2005年9月30日,夏翠华、龙赛医院又签订聘用合同一份,约定夏翠华在护理岗位工作并依照规定享受与龙赛医院在编正式职工中同类人员的同等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合同期限至2006年9月30日止。

    负责科研项目,获得两项专利

    夏翠华到了龙赛医院工作后,获得了一些科研成果。这是许多人做不到的。

    2001年4月,夏翠华负责的“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申报立项,同年7月,镇海区科委同意立项并下拨了经费。

    2005年,夏翠华担任医院基础护理方面的总带教。

    2006年上半年,夏翠华先后获得了名叫“一种可容纳消毒棉签的瓶子”、“一种可用于静脉注射的方便盒”的实用新型专利。这两项专利都与护理工作有关。

    夏翠华在2006年10月的《中国实用护理杂志》(卫生部主管、中华医学会主办)发表了一篇论文。

    2002年至2006年期间,夏翠华还获得了若干荣誉称号。她还受聘为《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06—2007年度编委等职务。

    对于夏翠华在专业知识技能方面取得的上述成绩,一些人不以为然,有人说她不好好地干本职工作,搞这些是不务正业,有人认为她的两项专利对护理工作没有多大用处,还有人猜疑她的论文等是花钱买来的。

    医院领导对其专利似乎也不感兴趣。在后来的诉讼中,院方认为,她提供的专利不能反映其日常能胜任工作,专利只是对护理过程中设施的改善,且从未使用过,也未对医院产生实际利益,反而因其在上班时不专心工作,影响工作。她提供的荣誉,有很多是花钱购买的,真实性和价值不可靠。

    夏翠华自然也听到了这些声音,但她不在乎。

    院方决定“炒鱿鱼”,护士诉遭遇打击报复

    2006年8月,龙赛医院向夏翠华发出通知,就是否续订合同征求夏翠华意见,夏翠华答复“按文件规定”。

    2006年10月20日,龙赛医院发给夏翠华一份函,要求夏翠华自行选择有接收科室的护理岗位。同日,夏翠华回复予以拒绝。

    11月15日,龙赛医院发出通知,决定不再与夏翠华续订聘用合同,双方的聘用关系于同年12月14日终止。11月18日,夏翠华收到该通知。

    11月30日,龙赛医院给夏翠华的工资卡存入了2200多元的工资。

    同年12月18日,龙赛医院作出终止聘用合同证明书,证明龙赛医院与夏翠华于即日终止了聘用合同。

    2006年12月22日,龙赛医院向夏翠华发出通知,要求其来办理合同终止手续。

    “医院终止与我的聘用合同,是对我们的打击报复。”说起被医院“炒鱿鱼”的原因,夏翠华是这样认为的。夏翠华告诉记者,近几年来,她和丈夫向有关部门举报过医药回扣等方面的潜规则问题,她反映过医院管理中不规范的情况,但不知什么原因,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相反,我的所作所为触及相当一部分人的既得利益和潜在利益,得罪了好些人。”

    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她向记者提供了不少举报材料。记者看到,这些材料的内容比较详细,时间跨度达四年,其中包括关于医药回扣问题的反映,关于某科室在私分药品回扣的情况反映,关于某科护理管理问题的情况反映,关于强烈要求免除某护士长职务的报告,关于正规医院开设非法医疗点进行非法行医的举报,等等。

    “后来,医院领导将我安排到社区医疗点。由于我举报非法执业等问题,这个社区医疗点开不下去了。”2005年10月份,院方安排夏翠华去仓库保管岗位,但遭到了她的拒绝。对此,院方认为她不服从分配。

    院方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则认为,“她反映的情况不属实,而且与我们终止与她的聘用合同没有关联性。”

    法院:用人单位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竞争择优的原则

    夏翠华不服,提起了人事仲裁申请,要求龙赛医院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并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并公开道歉。2007年3月12日,镇海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裁决书,驳回夏翠华要求继续履行聘用合同的请求。

    夏翠华不服该裁决,一纸诉状递到宁波市镇海区法院,把龙赛医院推上了被告席。

    宁波市镇海区法院于200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这起人事争议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5月10日、2008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夏翠华诉称认为,被告发出的不再与原告续订聘用合同的通知没有法律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并且,被告向原告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后1个月,仍旧安排原告在单位上班,并依法支付工资,原、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聘用合同。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以原条件继续履行与原告之间的聘用合同。

    在举证期限内,原、被告双方均提交了大量证据,法院采信了夏翠华的大多数证据,对龙赛医院的大部分证据不予认定。

    法院认为,在人事聘用合同关系中,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用人自主权,但这种自主权应受到相关的人事政策、规定及公平原则的合理限制。国办发[2002]35号文转发人事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树立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本案原告先后获得了两项实用新型专利,主持了镇海区科委同意立项的“护理人力资源管理研究”,并发表了学术论文。应该说,本案原告在专业知识技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案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竞争择优的原则。

    《宁波市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实施办法》规定:“妥善解决引进人员的配偶就业问题。……其他引进人员的配偶原则上在用人单位系统内就业……”镇海区委[2003]27号文《关于大力引进人才和智力的实施意见》规定:“其他引进人才的配偶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联系安置”。本案原告的丈夫属于人才引进,参照宁波市和镇海区的上述人才引进方面的规定,被告龙赛医院原则上应联系安置本案原告夏翠华的就业。

    此外,原告在1999年调到被告单位时,其工作时间已将近17年,按当时浙人录[1999]42号文件《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3项第(1)目1的规定,一般应予订立无固定期限聘用合同。原告在2003年也曾就聘用合同中的“聘用期限和人事代理问题”提出过异议,也即本案被告当时存在“应当与原告夏翠华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未订立”的情形。

    法院审理认为,在原告不存在“不胜任工作岗位”、“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严重违纪甚至违法”、“发生责任事故”等情况下,并考虑到被告对其所引进的人才的配偶负有联系安置工作的义务,以及原告专业技术的情况,被告仅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与原告的聘用合同的行为不妥。就本案而言,维持原、被告之间的人事聘用关系,继续发挥原告的技术专长,显得更为公平合理且更符合国家的人事政策和人事聘用制度改革的初衷。据此,依法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应按照2005年9月30日与原告夏翠华订立的聘用合同的条件,继续履行与原告夏翠华的聘用合同。二、驳回原告夏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龙赛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龙赛医院终止聘用合同没有违反有关文件的规定。但考虑到夏翠华工龄已达二十多年,应该说夏翠华在专业知识技能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因此在夏翠华工作期间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龙赛医院在聘用合同到期后即终止与夏翠华的聘用关系不妥,宜继续发挥其技术专长,因此龙赛医院上诉请求终止与夏翠华的聘用合同或者发回重审,难以支持。据此,依法终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半年余,工作问题仍未落实

    终审判决作出后不久,夏翠华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让夏翠华不解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早已生效,她的工作问题却仍没有落实。

    不久前,记者来到了宁波市镇海龙赛医院采访。医院人事科科长孙文春告诉记者,“我们是2008年8月1日收到宁波市中级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随即请示了卫生局、人事局,两个局都没有明确表态。我们在医院内部征求了17个护理单元的意见,没有一个表示愿意接收她,主要是怕影响科室的正常工作秩序。”“她的爱人是引进人才,她是作为照顾性质的,不是引进人才。她的理论、科研的能力还是比较强的,但她与科室的关系很矛盾,缺乏团结合作精神。7年多来,我们为她调整过10多个岗位。”

    2009年2月9日,记者与镇海区法院执行局胡红生局长取得了联系。他告诉记者,履行合同的执行有特殊性,与钱的执行不一样。关于此案的执行,目前区政法委正在协调之中,卫生局一名副局长具体在操作,目的是为夏翠华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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