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的备案项目没有备案,而被国务院取消掉的审批项目,却出现在了备案材料中,是行政部门违规操作?还是另有其他原因?昨日,浙江省象山县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象山金港花园的部分业主,在调查小区房屋质量问题时,觉得象山建设局可能存在行政违法行为,遂一纸诉状将象山县建设局告上了法庭。
起因:新买的房子有质量问题
周先生是一名个体户,2006年底购买了象山金港花园的一套商品房。2008年底这套商品屋交付。交付时,开发商向业主们提供了质量保证书,保证书中明确住宅质量已经通过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有象山县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以为有了质量保证书,房屋质量一定没有问题,可周先生仔细检查过房间以后,发现房屋质量并非保证书承诺的那么好。天花板、地面、墙面都有问题,更令人气愤的是,一些购房前就确定的材料,也被替换掉了。而且,周先生还发现,与他们房子情况相似地,并不止他一家,小区不少业主都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因为对房屋的质量有所怀疑,于是周先生就跟几名业主代表来到象山县建设局投诉办进行投诉,随后开发商也根据投诉给出了回复,开发商认为业主所提出的问题,均不属于结构安全性问题,只是观感缺陷,可以通过维修来解决。对此,周先生及代表认为开发商并没有诚意,遂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取证:牵出一份蹊跷的备案函
很快这个案子就到了浙江铭生律师事务所阮文良律师手里,在接受了周先生的委托后,阮律师开始着手收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据。
因为当时开发商提供的质量保证书中,明确已经通过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于是阮律师就来到建设部门想查看建设档案。结果竟发现,截止2009年4月15日,金港花园住宅都没办理过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无任何建设档案。一些原始图纸和材料根本就无从查询,也无法进行相关质量的比较。
与此同时,阮律师还了解到,虽说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还没完成,可有些业主的房产证却办了出来,而根据法律法规《房屋建筑工程备案证明》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须具备的文件,没有进行过工程验收备案,是办不出房产证的。为了弄清事实真相,阮律师又来到象山县房地产管理处。在房管处,律师意外的获得了一份象山县建设局下发房管处的验收备案函,而这份函的内容,是说金港花园住宅项目,已经通过了综合验收备案。
这份意外的综合验收备案函,让阮律师颇感蹊跷,因为住宅竣工综合验收行政审批,早在2004年5月,就被国务院取消掉了,现在只需要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就行。“该有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没有,不需要的综合验收备案却出现了。”周先生等觉得其中存在猫腻,很有可能是行政部门在为开发商没有进行工程验收备案打掩护。在与代理律师商量后,代表们都觉得建设部门有行政违法行为,于是他们起诉了象山县建设局。
庭审:开发商作为第三方出庭
昨日上午,这起行政诉讼案在象山法院第11法庭开庭审理。由于其中涉及的很多问题,都同金港花园的开发商——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有关,于是宁波宁盛置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方出庭。
庭审上,原告代理阮律师提出,综合验收备案早已被取消,而象山县建设局却根据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做出备案,还发函给房管处,且据2000年宁波市建委规定在综合验收备案之前必须开发项目的全部单位工程都取得《房屋建筑工程备案证明》,是明显的行政违法行为。而象山县建设局却认为,这个函只是一个内部函,实际上只是一个通告、一个说明罢了,只是告知房管所该项目综合验收资料已齐全,并非对该项目进行行政审批,既然没有行政审批,没有行使过行政权利,也就不存在行政行为违法。之所以国务院喊停后,他们还在进行综合验收备案,实际上是从保护购房者的目的出发的。因为,综合验收备案实际上要比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涉及的内容要多,验收的内容越多,对购房者的保护就会更全面,所以,尽管行政审批被取消了,但验收备案还是在进行。
辩论:几个小插曲颇有意思
庭审辩论中,几个小插曲也颇有意思。其一,原告询问被告,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结束前,就已经有房产证办出了,原告认为房产部门就是依据这份函办出的房产证,那到底综合验收函的内容能否作为下属单位房管处作出房产证的依据吗?被告代理律师则表示,这就是一个告之说明,是否能作为办房产证的依据,这要由房管部门视其具体情况而定。
其二,在说明综合验收函是内部函时,象山县建设局提出,这个函只发给过象山县房地产管理处,其他人没有。但第三方开发商,为了证明自己的备案是符合要求的,提出自己也收到过综合备案函,看来这个函不仅让原告觉得蹊跷。连第三方开发商也有些疑惑。
由于案情复杂,法院将择日进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