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违法占地
多部门奈何不得
一排七间带地下室的店面,其违法占地5年多的事实已为法院判决、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所确定。然而,令人诧异的是,就是这样一个并不起眼的项目,竟能顶住有关方面的压力,至今照常经营。近期,《市场导报》维权QQ(541845077)接到了一起来自丽水的投诉。
临时小店成永久建筑
徐上贤,系丽水市青田县仁庄镇人,今年已75岁。据他反映,2003年2月,在他家不到1米的地方建起了七间带地下室的店面房,其后开起了一家超市。由于相距太近,这家超市对他的居住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徐说,超市的建房、用地经建设、国土部门批准,仅仅是一年临时性的。但是一晃这么多年过去了,这个临时性的项目竟成了一个永久的建筑。期间他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导报记者了解到,2006年9月,当地规划建设部门曾就此向县政府办公室提交过“调查及处理意见”,认定该建筑物使用期限已满,视其为违法建筑,限期拆除。当年10月,国土部门也向县府办提交调查说明,认定上述临时用地期限已届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但事后,两个部门均未作出具体处理意见。
投诉无果之后,2007年10月,徐上贤向青田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青田县规划建设局、青田县国土资源局,要求判令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法作出处理。经丽水市中级法院指定,该案后由丽水市莲都区法院管辖。
判决处罚奈何不得
法院审理期间,被告青田县规划建设局却辩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该局对这一临时建筑到期后有行政处罚、处理的职责。而青田县国土资源局也同样辩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只是规定,临时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没有明确规定,该局对临时土地到期后,有行政处罚、处理的职责。两被告均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莲都区法院审理则认为,根据《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青田县规划建设局、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具有相应的法定职责,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由发生后,在知悉的情况下,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属拖延履行。
2008年2月,莲都区法院分别就两起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限青田县规划建设局、青田县国土资源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履行法定职责,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因当事人未提起上诉,莲都区法院的一审判决此后生效。
2008年4月22日,青田县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对超市的兴建者陈某,分别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限其在4月30日前自行拆除用作超市的临时建筑,土地退还村集体。
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相继作出了判决、处罚。徐上贤老人本以为,他的多年投诉将很快划上句号。
然而出乎他意料的是,判决和处罚没有对这家超市造成任何影响,时隔一年多,超市至今依然照常营业,期间他又多次反映却始终无果。
当地官员被疑涉足
一个并不起眼的小超市,何以敢无视判决和处罚?有关职能部门为何迟迟不动真格?
投诉人及相关群众告诉导报记者,其中真正的原因在于该违法项目背后涉及地方官员。因该项目遭受处罚的系当地村民陈某,而陈某的女婿林某则为青田县某局副局长,并曾经在当地一些乡镇及国土部门担任过领导。
为了求证相关的猜疑,《市场导报》记者此后联系了青田县国土资源局,该局监察大队的季队长对此不愿作出解释。据其表示,该案目前由县规划建设局牵头处理,具体情况得问规划建设局。
青田县规划建设局一位负责处理此事的人员在接受采访时则承认,虽然有关强制拆除的方案早已制定,多个部门也多次准备采取行动,但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行动最终被搁置。
对于投诉人质疑其中存在“官官相护”的问题,该人员则予以否认并表示,“该项目所有的手续都是按陈某的名义办理的,我们只能处理陈某。虽然相关的联系都是找其女婿,但这也属正常。县里不会因为他是副局长,而不去处理。”
这位人士还承诺,近期将会采取行动进行拆除。但被问及时间表时,他却无法作出明确的答复。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土地使用者应当退还土地,并恢复土地原状。
第49条 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还土地,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