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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集体腐败”呼唤刑律及时跟进
时间:2008年08月29日 作者:高福生 新闻来源:正义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在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提出了集体腐败的概念,他以曾长期从事的纪检经历介绍,目前中国有一种犯罪是不受法律约束的,且明目张胆,就是集体腐败,由于还没有惩治集体腐败法,让腐败者钻了空子。他建议刑法修改将“集体腐败”纳入刑律,严厉打击小金库。(8月27日《新京报》)

    近年来,集体腐败呈上升、严重化趋势。这种集体腐败不是以个人行为为主体,而是遵循“利益均沾”原则,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是一种有组织的总体共同犯法。其表现形式有集体行贿受贿、集体截留国家收入私设小金库、集体走私、集体骗税、集体贪赃、集体渎职、集体倒卖、集体造假、集体挥霍浪费……几乎所有经济犯罪或违纪的形式都可以以集体的名义来进行。

    集体腐败有一个最明显的特征,就是这种腐败行为的主体,不是单个人,而是一个集体,且往往是在一定组织的权力参与下完成的。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领导之所以乐此不疲,大慷国家之慨为本单位成员谋私利,既可以博得好名声,又能在干部测评之类的考核、推荐中获得高票,为自己获取更多的权力铺平道路,还能躲避责任、分散风险。由于结成了“利益共同体”,集体内部成员之间大多会相互配合、协作,抱成一团,一致对外。

    从相继曝光的一些案例中我们发现,这种源自集体特权、披着“集体决定”外衣的集体腐败,由于参与的人数多,金额大,涉及面广,给“腐败链”增加了“抗震”力,给监督和查处带来了难度,严重破坏了社会整体的公平性,比单个人的犯罪危害性更大,影响更坏,对执政党和政府威信损害也更重。如果不对这种日益猖獗的集体腐败进行有效的遏止,那么被腐蚀的权力将会越来越多,卷进这个腐败黑洞的人也会越来越多。

    为遏止集体腐败,从中央到地方,可说是文件如山,禁令似铁,但收效甚微。这种挟持了整个机构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因其处于腐败和违纪的边缘地带,有关部门在处理上常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很少见有人因此被移交司法机关。远的不说,前不久信阳市纪委、监察局对信阳“最牛”处级别墅群的处罚就是这样的:停办手续、补齐房款,相关领导写出“深刻检查”。党纪政纪处理的“无关痛痒”,刑律的缺位,导致这种“利益均沾”的腐败愈演愈烈。

    由是观之,在依靠个人觉悟、党纪和行政规章惩治集体腐败收效甚微的现实困局下,我们的刑律应与时俱进,及时走上反腐前台。惟有党纪政纪红灯频显,惟有国法明镜高悬,并紧紧盯住“一把手”,同时让“法不责众”成为昨日黄花,才能让我们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对这种“有组织”的“集体腐败”产生强大的震慑,保持足够的敬畏。【作者: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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