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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市中级法院院长 李文 涉嫌渎职 玩忽职守
时间:2009年12月25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不详

广东惠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文,渎职?玩忽职守?

广东惠州市中级法院审案“卖矛又卖盾”,当事人哭笑不得!!

广东惠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文、惠城区法院院长陈伟华,如此判决你们不是渎职吗?

 

本人(上诉人)从2006年开始在惠州市惠城区法院、仲裁委员会起诉惠州市景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景富物业公司)停水停电和阻挠装修侵权,截止目前已经起诉了8次(含2次仲裁)。由于上诉人起诉的被告,同时也是惠城区法院的物业承包商,惠城区法院与被告(景富物业公司)存在着重大的经济利害关系,因此,本人的8次起诉案中,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城区法院屡屡出现袒护景富物业公司的枉法裁判问题,作为惠州市二级法院的一院之长,对于法院出现的如此明显偏袒被告的判决,实在是院长的失职和对老百姓利益的漠视,二级法院做出的判决漏洞百出,自相矛盾,赤裸裸的袒护与法院有着经济利害关系的被告(景富物业公司),如此拙劣的表演,难道利害关系人就不怕暴露隐藏在黑暗处的种种交易丑行吗?下面就请李文、陈伟华两位院长仔细看看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城区法院的法官们是如何枉法判决的。下面的案件均是以上诉人为原告,景富物业公司为被告的侵权赔偿案,但惠州市中级法院、惠城区法院对于案由、证据、当事人均一致的系列起诉案,却给予了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难道你们堂堂的法院院长不懂法律吗?还是默许你们手下的法官们故意枉法裁判呢?

第一个案件是(2006)惠仲裁第118号裁决书,此案的案情是:上诉人因房屋水电遭景富物业公司掐断(关闸),上诉人诉请判令景富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租金损失。惠州仲裁委员会在此案中认定了停水停电侵权事实,并认定被告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管理的侵权行为,故,依据有关法律判决景富物业公司承担了对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了租金损失)。此案已于20077月执行完毕,惠州市中级法院执行完毕后向上诉人下达了(2007)惠中法执字第311号民事裁定书。

第二个案件是(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51号,此案的案情是:上诉人因房屋水电遭景富物业公司掐断(关闸),上诉人诉请判令景富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租金损失。一审法院(惠城区法院)在此案中认定了停水停电侵权事实,并认定被告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管理的侵权行为,故,依据有关法律判决景富物业公司承担了对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了租金损失)。此案经过惠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审理,同样认定了停水停电侵权事实,同样也认定了被告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管理的侵权行为,故,依据有关法律判决景富物业公司承担了对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了租金损失)。此案上诉人尚没有申请执行,正要求广东省高院再审。

第三个案件是(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880号,此案的案情是:上诉人因房屋水电遭景富物业公司掐断(关闸),上诉人诉请判令景富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租金损失。一审法院(惠城区法院)在此案中认定了停水停电侵权事实,并认定被告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管理的侵权行为,故,依据有关法律判决景富物业公司承担了对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了租金损失)。此案经过惠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审理,同样认定了停水停电侵权事实,同样也认定了被告行为属于超越职权管理的侵权行为,故,依据有关法律判决景富物业公司承担了对上诉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了租金损失)。此案上诉人尚没有申请执行,正要求广东省高院再审。

第四个案件是(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101号,此案的案情是:上诉人因房屋水电遭景富物业公司掐断(关闸),上诉人诉请判令景富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租金损失。一审法院(惠城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一反常态,以上诉人证据不足为由,否认了景富物业公司对上诉人房屋停水停电客观事实的存在,故此,驳回了上诉人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此案经过惠州市中级法院的二审审理,虽然二审惠州市中级法院在证据面前,不得不认定停水停电侵权事实,但是却也来了个180度的大转弯,一反常态的认定:景富物业公司的停水停电行为属于行使管理的职权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第五个案件是(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89号,此案的案情是:上诉人因房屋水电遭景富物业公司掐断(关闸),上诉人诉请判令景富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租金损失。一审法院(惠城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又花样百出,虽然认定了停水停电的客观事实,却认为景富物业公司的停水停电行为属于行使管理的职权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案上诉人正提交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

第六个案件是(2008)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690号,此案的案情是:上诉人因房屋水电遭景富物业公司掐断(关闸),上诉人诉请判令景富物业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租金损失。一审法院(惠城区法院)在此案的判决中,也是花样百出,虽然认定了停水停电的客观事实,却认为景富物业公司的停水停电行为属于行使管理的职权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故,驳回了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此案上诉人正提交惠州市中级法院二审。

归纳总结上述6个案件,原、被告相同、侵权事实相同、证据相同、诉讼请求相同,但问题就出来了,为什么惠州市中级法院和惠城区法院却给出了三种完全不同,甚至完全相反的判决。惠州市中级法院和惠城区法院的判决实在是太离谱了,也太露骨了,一家法院竟然出现同种案件多样判决的情况,在司法审判史上实属罕见。

此案中是否有贪赃枉法、行贿受贿的问题,上诉人不敢妄断,只有叫那些纪检、反贪部门去履行职责了。

请问惠州市中级法院院长李文、惠城区法院院长陈伟华,究竟是法院的法官们法律素质低下呢,还是在故意袒护景富物业公司,上诉人殷切希望你们作为法院的最高官员,能给个令人信服的说法,同时上诉人也将保留继续向上一级政法、组织部门投诉的权利。

 

 

上诉人:

   

 

附件:

一.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其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   构成玩忽职守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队、政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2、本罪在主观方面是一种过失。3、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4、只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才能构成犯罪.

二.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徇私枉法,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情节严重或者致使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构成渎职罪的要件:渎职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种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的渎职行为。本类罪的主体仅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有故意,也有过失。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共有33个罪名,一般有以下六种:

 

1、滥用职权罪

2、玩忽职守罪

3、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4、徇私枉法罪

5、枉法裁判罪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定、履行合同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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