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贪官受审,洋相百出的事,屡见不鲜。受贿巨款,直到庭审仍浑然不知以身试法,大感“冤枉”“运气不好”者有之;大肆收受红包、礼金,案发被审还觉那不过是正常人情往来,颇为“委屈”者有之;逢年过节广受名目繁多“奖金”、“福利”,东窗事发被告被诉,还认为那只不过官场规则,很是“不服”者也有之——等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
最近,婺源县建设局原局长黄日祥,利用手中之权,贪婪地向工程建筑商伸出黑手,多次非法收受、索取贿赂共计66.4万元,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可笑的是,黄日祥在接受审讯时,起初并不认为自己已经犯罪,而只不过是一种违纪行为,当检察官把相关法律规定讲述给他听时,黄日祥还认为,“如果这次局长保不住,出来后还可以当副局长。”(9月17日新华网)
当然,这些“委屈”“冤枉”“不服”,看起来确实天真、幼稚,实质却是如孔乙己“窃书”不算“偷书”般的狡辩、耍赖,以寻求顶点的道德遮羞。如果以为果真法盲至此,就实在低估了他们的智商、情商——哪有证据确凿、“当检察官把相关法律规定讲述给他听时”,还不明就里的么?
但是,之所以屡屡出现当庭当众“睁着眼睛说瞎话”的现象,还是值得我们思考的。我认为其中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我们的反腐败实践中,存在着对违纪与违法行为,具体认定和处罚上的界限模糊,或者说弹性过大。
毋庸讳言,事实上有关领导干部“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我们是作为“纪律”来规定的。事实上“这部分”纪检部门也是这么认定和处理的。事实上“这部分”如果已经被纪检部门查处结案了,那么一般情况下司法机关就不会再予以追究的。事实上如果仅此而已,也不至于“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而原本属于“违纪”部分的,之所以成了“违法”的罪证,一般是检察院(反贪局)直接所办之案,或者行为人没有及时的向纪检部门“坦白”,或纪检部门没有予以结案(尚有别的嫌疑)而移送检察院审理。
因此,“这部分”不在于行为事实、证据,而完全就在于谁来认定、处罚。纪检部门认定处罚就是“违纪”,司法机关认定、处罚便是“违法”了。如此这般,同样的行为出现了“违纪”“违法”两重天的结果。所以也出现同一个案子同样的“收受”,有的罪有应得,有的却从轻发落了。
当然,作为纪律规定是明确的,有着严格的案值标准。可是,一则,有些确实是“来历不明”;现在法律对之是有个明确认定的;而纪检基本还是“尊重”当事人自己有个说法——比如事先就申报过要办酒席,纪检一般难以也不会穷究那个“礼”之如何了。另则,更为重要的是纪检不像司法机关那样公开审理,三头六面,对簿公堂。纪检处理是“自诉自审自判”,缺乏“法庭机制”,最多事后在一定范围内作个通报。
为什么法庭公开审理,法律公正处罚了,当事人屡屡“委屈”“冤枉”“不服”,老百姓拍手称快;而受纪律处分者却极少有“不满意”的,群众却往往对之感到不解呢?
贪官受审之“法盲”,折射出的是“纪盲”。“纪盲”,呼唤我们纪律执行的严明——要从严深究,更要公开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