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昆明市下发了《昆明市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在用餐及住宿上,宾客来昆由市领导出面作陪,原则上安排宴请一次,实行住地就餐,控制陪餐人数,主人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客人人数;住宿费原则上应由客人承担,特殊原因须减免费用的要另行请示……(12月22日《都市时报》)
也许,昆明下发这份接待规定的本意,本身就不在遏制公务接待腐败,仅仅只是一个规范而已,倒是网友们自作多情,马上想到了反腐大计,并且毫无道理地反过来斥责当地政府作秀。
在遏制公务接待腐败的意义上,那么多“原则上”的举措即使全部改换成“一定要”的措辞,恐怕也是无济于事的。因为,无论是“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客人”,还是“住宿费由客人承担”,都和当初的“四菜一汤”一样,只是在接待的具体内容和奢侈度上做文章,自然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既然叫“公务接待”,啥叫“公务”不先明确了,光在“接待”上左规范右管理,是不是有点主次不分呢?
关于“公务”,现实的情况是这样的:领导同意的接待就是“公务接待”,凡是有领导签字的发票就能报销。可事实上,究竟有多少“公务接待”真是“公务”需要呢?细细分析之后,我们甚至会发现,所谓“公务接待”在相当程度上是一个伪问题,是一个并不必要的存在。且看以下分析:
现在的“公务接待”一般可分为这么几种:一是党政内部上下级之间,出于工作需要产生的接待。这部分接待可能需要接待方进行安排,但不必产生费用,因为来访者本身都是有差旅费可以报销的。辽宁省农村去年就全部取消了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公款“零接待”制度,说明这部分公务接待是完全可以取消的。二是其他国内外党政官员来访,以及其他会议、参观、学习之类活动。这些应该完全没有必要实行公务接待,要知道,我们的出国考察团到别国去“考察”或者“培训”,接待方并不承担一分钱费用。再就是一些往来客商、专家学者来访,就更没有必要实行公务接待制度了,客商不会因为一桌酒而决定投资,真正的专家学者也会更爱一个清廉政府。当然,如果领导出于私人关系等原因觉得有宴请的必要,也不是不可以,但是请自己掏腰包。
取消公务接待,已被有识之士呼吁多年,但一直未曾引起应有重视。既然“取消”为既得利益者所强烈抵制,我们或许也可以暂且不提;但是,公众绝对有必要知道究竟哪些是真正属于需要接待的“公务”。只有先对“公务”的范畴进行明确,然后才谈得上制定一个严格的接待标准,对“接待”进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