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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界首:政府亲商、护商 还是在毁商?
时间:2008年12月26日 作者:李新德 新闻来源:中国舆论监督网

    “安商”、“亲商”、“护商”、“富商”、的标语写在界首市市委、市政府的大门前显得格外醒目,而该界首市农行内退职工张俊英每一次看到这几个字都感到特别的扎眼,她的前夫陈勇因为打赢了一场官司从而得罪了市委、市政府的个别领导,被认为是触怒了他们的尊严,于是,网上追逃铺天盖地,灾难也开始降临。

图为界首市政府大门前漂亮的口号

    深秋的淮北平原,夜里让人感到了丝丝的寒意,记者在界首市见到了陈勇的前妻张俊英,她向记者讲述了其前夫的不幸遭遇……

    民事案件未执行 网上追逃找上门

    2008年7月份,有人告诉陈勇已被界首市公安局以“抽逃出资罪”决定刑拘,网上追逃。陈勇简直不敢相信,好端端的公司没有任何债务,怎么突然间自己变成了罪人?

    陈勇心里非常明白,都是自己状告界首市化工农药厂案件引起的麻烦,他顾不得这些,因为他知道,一旦自己身陷囹圄,皮肉之苦是少不了的,因此决定出门避避风头,从此有家难回。

    2002年1月16日陈勇与界首市化工农药厂签订了一份《租赁经营合同书》,约定:化工农药厂将现有的场地、厂房、设备、化工农药生产许可证等租给陈勇使用,租期50年,租金50万元,如有一方违约,支付另一方违约金100万元。该租赁合同经主管部门界首市二轻集体工业合作联社签字同意并经公证处公证。

    2002年2月18日,陈勇与化工农药厂又签订了《租赁经营补充合同书》,约定陈勇与化工农药厂由原来的租赁关系转换组成新的股份有限公司。可在2004年11月19日,根据界首市政府的安排,界首市第二轻工业局及化工农药厂与江西正帮化工有限公司签订企业收购协议,单方违反与陈勇签订的合作合同,强行将改制后的化工农药厂从陈勇手中夺走,且所收投资款拒不退还。陈勇多次找市委、市政府的领导反映,但每一次都无功而返。一次陈勇对界首市的一位领导说,你们招商我是大力支持的,但你们得到了,不应该让我遭受损失,因为我也是一个遵纪守法的商人,我的利益也应该受到市委、市政府的保护,可是,我找你们不知道多少次了,都没有给我一个说法,如果你们再这样的话,我只能到法院起诉,用法律来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这位领导转过头来看着有些恼怒的陈勇轻蔑笑了笑说:那你就起诉试试吧。

    无奈,陈勇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经一、二审判决化工农药厂、海成公司赔偿租金、损失30多万元(未执行到位)。

    陈勇的官司胜诉,触怒了界首市人民政府个别官员的尊严,由此埋下了祸根,引起了抽逃出资罪的案发。

    “抽逃出资”事出有因

    2000年,陈勇已在大黄镇鸭王开发区开始个体经营塑料制品行业。为了能够扩大经营规模,2003年3月,其与徐振、陈圣杰共同出资360万元(陈勇出资187.2万元,徐振出资108万元,陈圣杰出资64.8万元)注册成立了“安徽中塑化工有限公司”,陈勇任法定代表人。2006年6月公司住所由原来的界首市中原路23号变更为界首市大黄镇鸭王经济开发区。公司成立后,由于需要固定资产投入和生产周转金,遂将注册资金取出后征用土地,建筑了厂房66间,购买了整套机械设备等设施,注册资金的货币形式转换成了实物资本,使得公司经营趋于正常化。

    陈勇的前妻张俊英告诉记者,在当时的情况下,我们的资金都用到了生产和设备上去了,周转有些困难,所以找到了担保公司的领导(陈勇的朋友)办理了短期拆借款,此款未收利息。我们是搞企业的,从办厂到现在一直规规矩矩的生产,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

    市政府出面协调至今无果

    记者来到界首,把此事向有关部门进行了反映,引起了他们的关注,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说:“曝光的目的也是为了解决问题,待我们向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汇报一下,相信我们一定会处理好这个事情。”

    之后,这位负责人告诉记者,市里对这个案件很重视,已经安排公安局对这个案件进行审查,并引荐记者到界首市公安局,见到了分管刑事案件的宋局长,对这个案件交流了看法。宋局长说,这类案件在界首很少,他记得整个界首大约只有5起,如果没有造成后果的话,一般也构不成犯罪。宋局长还告诉记者;我们会慎重处理这个事情,待局里开会的时候,我们会对这个案件进行研究,有必要的话,我们还会请示阜阳市公安局对这个案件定性。

    不久,记者从阜阳市公安局内部得到消息,界首市公安局就陈勇案件去函请示阜阳市公安局。

    数日后,记者得到公安局内部传来的消息说,界首市公安局在请示阜阳市公安局以后,经过认真的研究认为,陈勇没有什么大问题,可以不追究,让陈勇回来办理一个取保候审手续就可能回家了,前提是陈勇必须回来,亲自到公安局办理取保。

    而陈勇的前妻张俊英告诉记者:我们是老百姓,但我们也知道,办理取保手续,陈勇的家人都可以代为办理,所谓让陈勇亲自回来办理取保,我们害怕是一个圈套。

    时间过的很快,一晃就是两个多月过去了,虽然界首市的领导“很重视”这个案件,但至今仍然没有结果。

    专家说法:陈勇不构成犯罪

    一位刑法学专家,在看了陈勇的案件资料后,告诉记者说:首先这个案件已经过了追诉期。陈勇“抽逃出资”发生在2003年3月,而公安局给其刑事拘留的时间是2008年7月,已经超过了5年多的时间。根据刑法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犯该罪“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根据2001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一、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算额在1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的;(2)公司发起人、股东合谋虚假出资、抽逃出资;(3)因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4)利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所得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从上可能看出,该罪的前提是不但有“抽逃出资”的客观事实,还要有造成了后果的认定,才予以追究,而陈勇没有上述后果。上述事实和法律规定,陈勇的行为,不管是从追诉期,还是其他方面,都不构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更不构成追究刑事犯罪。

    公安部:对企业高管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2008年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郑少东说,决不能因为执法不当给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更不能从地方和部门利益出发,使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雪上加霜,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郑少东表示,对涉嫌犯罪企业的正常经营账户、资金,要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也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要从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发,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之所以提出上述要求,郑少东解释说,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加上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经济犯罪形势日趋严峻,打击经济犯罪和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因此,要求各地公安机关正确适用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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