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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人受查处者少 不判刑不录入成漏网之鱼
时间:2009年01月14日 作者:徐伟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如果说,行贿黑名单在建立之初可以被称为贿赂行为的‘高压线’、‘防火墙’、‘防腐剂’,那么,如今这项制度多少有点名不副实,成为一个花架子了。”

    作为行贿黑名单制度的发起者,时任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控申科科长的林新法语气中颇有几分无奈和遗憾。

    行贿黑名单制度,由宁波市北仑区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遏制经济重点领域贿赂行为的“一剂猛药”,实施七年之久究竟威力如何?近日,记者赶到宁波市北仑区,进行了采访调查。

    【建立之初】

    给建筑承包商套上“紧箍咒”

    2002年,北仑区检察院仿佛一夜之间出了名,来北仑取经的外省市检察机关络绎不绝,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克隆”行贿黑名单制度。

    说起行贿黑名单制度的创立,林新法无疑最有发言权。2002年,正是我国经济迅猛发展的阶段,伴随而来的是经济领域行贿受贿违法犯罪现象的增多。

    “有一系列案件直指北仑某建筑公司负责人涉嫌行贿,而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却困难重重。”林新法告诉记者,该负责人是屡查屡犯,多名发包方的负责人都因受贿而被追究了刑事责任,他却仍然逍遥法外。当时,行贿罪的认定有很大的困难。根据定义,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这就带来了一个实际问题———何为不正当利益?

    林新法解释说,承包商通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而优先获得了承包权,造成了不公平的局面,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不正当的,但过程的不正当是否就意味着最终获利的不正当?这在当时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而且,即便够得上犯罪,受到的惩罚也明显过轻,违法成本偏低导致很多建筑承包商大肆行贿。

    这一司法上的困境,一度使有着12年检察工作经验的林新法很“头痛”。为了从源头上阻断行贿行为,2002年年初,林新法有了一个大胆的设想:能否给这些建筑承包商套上“紧箍咒”,用他们的历史来约束他们的将来?

    一场检察系统的革命就此拉开了大幕。林新法和他的同事们立刻着手,收集了从1995年以来北仑区检察院立案查处的发生在建筑领域内的所有贿赂案件的相关资料,分类后整理成册,并在此基础上,选出情节恶劣的17人组成“行贿黑名单”,以此向有关单位提供行贿记录查询,从而使具有行贿污点的建筑商,在工程投标中被低评、甚至取消投标资格。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贿黑名单制度,当年,北仑区检察院出台《行贿人资料库管理办法》,确定了上“黑名单”所要具备的“资格”:因行贿罪被法院判刑的;虽未判刑,但行贿数额巨大,超过5万元的;检察机关已掌握其行贿事实,但本人未主动交代或拒不承认的;被检察机关查实,有两次以上行贿记录或行贿3人以上的。

    【发展蜕变】

    黑名单缩小范围走向全国

    行贿黑名单一经报道,立即成为2002年中国司法领域的一件大事。

    在检察系统,行贿黑名单得到广泛认可。不到半年时间,北仑区检察院的做法在宁波市检察系统得到推广运用。此后的一年间,北仑区检察院行贿人资料库不断扩容,到2003年9月,资料库重点监控对象已达70多人,上黑名单的建筑商有18个。

    “我印象较深的是,每天来北仑区检察院查询黑名单的单位负责人一个接一个,有时一天就要接待十几家。我们多次为北仑的几家大型国有企业提供查询。在一次工程招标查询中,有一名招标人发现了一名投标人在黑名单里,当下就取消了他的投标资格。”林新法回忆说。

    首战告捷的北仑区检察院继续扩大行贿黑名单的“容量”,把行贿者资料搜索范围扩大到了医药、卫生和政府采购等领域。

    2003年年末,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注意到了行贿黑名单制度,邀请部分专家和检察官就此举行了专题论证会。这项制度得到了与会专家的一致赞同,但也产生了一些争议。其中,争论最为激烈的是:未经法院判决的行贿嫌疑人,检察院是否有权将其列入“黑名单”?

    最终,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的录入限定在“法院作出生效有罪判决、裁定”的范围内。2006年起,行贿黑名单制度正式在全国检察系统推行。

    【名单缩水】

    鲜有人查询预防腐败“打折”

    行贿黑名单制度实施七载,效果到底如何?

    林新法给出了自己的答案:“查询者寥寥无几,成为摆设。”他认为,最大的一个原因,就是行贿黑名单的“缩水”。

    “很多单位其实并非不想查,不愿查,而是查不到,久而久之,就没人来查了。”林新法说。

    “最多的时候曾出现排队查询的现象,现在几乎是隔几天来一两个,很多是兴冲冲来,失望而归。”何水福告诉记者,主要是名单上的单位太少了,与以前相比,几乎砍掉了一大半。

    林新法分析说,首先,每年法院判决的行贿罪本身就少,很多行贿人因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并没有被判刑,这就使很多行贿人漏网了。其次,一旦被法院判决行贿罪,就有相当一部分人深陷囹圄,他们怎么可能还在社会上揽工程、做生意?这样,即使查询到,对工程的招标方又能有多大的意义?

    宁波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副处长李海萍对记者说:“行贿黑名单的‘缩水’,使其在预防贿赂腐败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

    事实上,随着近几年各地经济走上快车道,行贿受贿的行为不是少了,而是逐年增多了。记者从浙江省检察院了解到,从2004年至2007年,该省检察机关每年立案查处贿赂案件700件至800件,2008年1月至10月,查处贿赂案件已逼近900件。与此同时,行贿案件却仅仅占到15%左右。

    “行贿受贿是对象犯,一个受贿者至少对应着一个行贿人。”已从北仑区检察院调到区人大法工委的林新法认为,目前这种现象表明,行贿黑名单很有必要,也很有用武之地,他希望黑名单能真正成为预防腐败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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