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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矿工维权案受害人家属获62万元赔偿
时间:2008年10月15日 作者:范春生 新闻来源:新华网

    辽宁省阜新市清河门煤矿职工许玉林在工作岗位上被殴打成重伤,进而发展成精神障碍,误服农药身亡。因工伤认定无法落实且被停发工资、除名,其父兄走上长达16年的上访之路。清河门区法院日前再审判定,清河门煤矿赔偿受害人家属各种损失共计62万多元。

    1992年,24岁的许玉林成为清河门煤矿行政科浴池的合同制工人。同年9月8日,正在值班的许玉林为维护澡堂正常秩序,被不法分子打成重伤。后许家由于无法支付巨额医药费,贻误治疗使许玉林病情恶化,很快出现严重精神障碍。

    1995年12月,清河门煤矿解除了与许玉林的劳动合同。在许家的不懈努力下,1998年7月,被严重精神障碍折磨近6年的许玉林被认定为工伤,伤残鉴定为四级伤残。不过,煤矿方面并没有积极为许玉林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也不愿承担工伤医疗费用。因缺少工伤治疗所必需的基本就医条件,许玉林病情恶化,于1999年2月27日在家中误服农药死亡。

    许玉林出事后,原为清河门煤矿退休职工的父亲许长海就一直上访,为儿子讨要公正待遇和尊严。2002年许长海患病离世。于是,许玉林的大哥许玉宝辞去银行工作,继续上访、诉讼。

    据悉,清河门煤矿在许玉林死后,主动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解决许玉林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此后,该案在阜新市先后经历了劳动争议仲裁、民事诉讼一审、二审,2000年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家获赔16万多元。许家认为,这样的判决没有体现法律对用人单位蓄意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因而提出申诉。

    2007年7月,阜新市中院就许玉林死亡赔偿一案启动再审程序,随后,清河门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再审认为,许玉林在工作岗位上正常履职,受到外来非法暴力打击,身体受到伤害,其行为理应受到表彰并享受工伤待遇,却遭受到被停发工资和停止医疗救助的不公正待遇,合法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对于其大哥许玉宝提出的给付护理工资的补偿金和赔偿金、医疗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应予支持。最后,再审的一审判定,清河门煤矿应给付拖欠许玉林45个月的工资、医药费、护理费等11项共计62万多元。因煤矿方面已给付16万多元,故应再给付45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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