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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诸暨市人民法院腐败怕政府 上访人被判刑事罪
时间:2009年04月25日 作者:阮耀钟 新闻来源:中国正义反腐网

图: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大楼

    2008年4月7日,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陈家村化农自然村陈沛光、陈新全、陈小根三村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判决书说,他们“在群众中散布齐鲤工地手续系不合法” 在2007年5月9日、10日、23日、24日、31日,齐鲤工地先后组织五次施工填土,他们三人“组织”(实际上村民是自发的)上百村民到现场进行阻扰,“采用卧地、在工程车前设置障碍,跪地、烧香、诅咒等方式”(实际上这是村民们最无奈的方式)拦阻填土车。“阻扰工地正常施工,给齐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及施工单位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2000余元,并使工程工期延误,交通堵塞,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社会秩序。”

    判决书中说:“经审理查明,浙江齐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工地位于枫桥镇工业园区,该地于2006年经化农村全体村民签字同意后被征用,并对村民进行了补偿。2006年12月1日,诸暨市国土资源局批准下发该地块的《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诸政土[2006]105号)( 判决书误写为诸政土[2006]05号),2007年3月30日市政府批准并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为了能顺利开展工作,枫桥镇政府将该土地使用的有关情况在化农村公开栏墙上公布。”

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1页)

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2页)

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3页)注:判决书中《关于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诸政土[2006]105号)( 判决书误写为诸政土[2006]05号)

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4页)

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5页)

诸暨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6页)

诸政土[2006]105号文件的复印件。诸政土[2006]105号文件是齐鲤公司用地的主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唯一依据。

图: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政府大门

    首先,此文件中说,经省政府浙土字[A2001]第1055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用、转用枫桥青龙畈耕地315480平方米,养殖水面10220平方米,未利用地8017平方米,三者合计333717平方米,即500亩。这里说的2001年省文件(浙土字[A2001]第10559号)所批的500亩征地指标,从2001年开始到2006年以前,枫桥镇政府在青龙畈征收的基本农田早已大大超过500亩!如今在青龙畈被征后闲置荒芜的良田也大大超过500亩!在枫桥青龙畈被征后闲置荒芜的近千亩基本农田,我都一一拍了照片,摄了像,并制成DVD光盘。我相信这些情况诸暨市领导应该清楚,诸暨市人民法庭的同志,如果你们还不知道的话,我这个16岁便离开枫桥外出念书的老头子,可以带你们去看看。显然,浙土字[A2001]第10559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枫桥青龙畈500亩田的指标早已用完,并且大大超过,这一征地指标决不可能用到2006年!法官先生,你凭什么说齐鲤公司的土地使用是合法的?

    其次,我相信法官先生也一定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基本农田须由国务院批准。齐鲤公司填土施工的土地是不是基本农田?我想你们法官先生应该清楚。在此我可以为法官先生提供一个证据。

    我从小是在浙江诸暨枫桥青龙畈长大的。青龙畈为当地四个村子的主要耕地,上有征天水库灌溉,下有电排站排涝,是旱涝保收的良田。1995年诸暨市人民政府曾将青龙畈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立了碑。

图为:1995年诸暨市人民政府将青龙畈定为基本农田保护区碑

尊敬的法官先生:

    你在审理此案件时为什么不请检察员顾先生出示国务院批文?!

    我相信法官先生一定知道,浙江齐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新工地,是2006年12月才从化农自然村再次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理应由国务院批准。可以肯定地说,齐鲤公司的新工地,是从化农自然村征收的,未经国务院批准!一则,我几次问枫桥镇领导,要求镇领导出示国务院批文,他们都未作正面回答。二则,诸政土[2006]105号文件也印证了浙江齐鲤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工地,未经国务院批准!如果已经国务院批准,在诸政土[2006]105号文件中肯定会注明国务院的批文。诸政土[2006]105号文件是齐鲤公司使用新工地的主要根据,并且可以说是唯一依据。我这个不是学法律的人,一眼便看出这个文件有个大漏洞,难道你法官先生会看不出?你怎么会认为齐鲤公司使用的新工地是合法的?依据何在?

    第三,正如判决书《(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所说:“之后被告人陈沛光、陈新全及陈宝良等人先后去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省信访局、省国土资源厅询问该工地是否有合法手续,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被告人陈沛光、陈新全等人为达到获取更多土地征用补偿费这一目的,经事先商量,在群众中散布齐鲤工地手续系不合法这一信息,以鼓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去阻扰施工。”对于齐鲤公司的新工地是否有合法手续,至今都没有对上访村民有“明确答复”!试问,如果齐鲤公司的用地是合法的,手续是齐全的,市国土资源局、市人民政府、省信访局、省国土资源厅这么多单位为何不给化农自然村上访的村民一个“明确答复”,张榜公布?为什么你法官先生不反问,“在没有得到明确答复的情况下”,齐鲤公司要一而再,再而三的强行填土,究竟是谁在破坏安定、和谐?是谁在破坏社会秩序?破坏国土资源?!试问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先生,你们的公平、公正何在?你们是知法犯法!

    综上所述,诸暨市诸政土[2006]105号文件是违法的,齐鲤公司的用地不合法,所以村民自发去拦阻齐鲤公司填土,是为了保护基本农田,是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尊严,村民们的行动是正义的,诸暨市人民法院《(2008)诸刑初字第337号》判决完全是颠倒是非,颠倒黑白,判决是完全错误的。

    我与上述三位老家村民,非亲非故,并且以前我都不认识他们。我仅仅是出于一个农民儿子的良心,出于一个知识分子的良心,出于一个中国人的良心。做人总要有良心,诸暨市人民法院的法官先生,是人民养活了你们,是纳税人养活了你们,人民是你们的主人,你们为何不为主人说话,反而为公仆服务,颠倒是非,颠倒黑白,良心何在?

(以上观点仅反映编辑个人观点,不代表中国正义反腐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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