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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鹿邑轮毂案一审辩护词
时间:2020年06月26日 作者:徐昕辩护词 新闻来源:大案刑辩

       徐昕按:鹿邑轮毂案,明显无罪,本人坚决不接受撤诉,希望法院尽快宣告17人无罪。史上最短辩护词,原本清楚地说明了无罪的理由。如下辩护词是再次开庭时针对公诉人观点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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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毂翻新第一案,无罪——尚纪委等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一审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感谢法院在开庭前对全案17名被告人取保!本案明显无罪,刚刚公诉人发表的公诉词显失客观公正,被告人情绪激动,我非常理解,现对公诉意见回应如下。

 

       一、证据不确实不充分


       本案根本没有任何证明有罪的证据,公诉人却反复说证据确实充分。《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2款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的三个标准,对照分析如下。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要有证据证明


       是否存在伪劣产品是本案定罪量刑的核心事实,根本就没有任何证据加以证实。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伪劣产品、假冒商标等应当委托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鉴定,没有鉴定,即无证据证明产品系伪劣。


       公诉人当庭改称涉案行为不属于难以确定的情形,不需要对轮毂质量进行鉴定。请公诉人回忆一下,最开始公安要求鉴定,检察院要求鉴定,案件到了一审阶段,法官还在全国范围内联系鉴定机构,甚至想让不具备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现在公诉人却说不用鉴定?怎么说得出口?明显是在逃避举证责任。汽车轮毂是采用锻造工艺而成,翻新轮毂须经若干道工序,动平衡、气检、水检等多种检测方法,司法人员并非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如何能通过肉眼或感觉就可以确定轮毂是伪劣产品?何况本案是争议极大、所有被告人和辩护人全案作无罪辩护的全国性重大影响案件,怎么能无鉴定就定罪?如果没有鉴定结果,单凭公安或检察机关的感觉来指控,必然会造成执法的随意性,何谈司法公正?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仅举三例,本案的审计报告、价格认证结论、违法补充侦查取得的证据,是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吗?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吗?


       仅凭审计金额存在元角分的细节,就足以得出审计结论是明显不客观的,因为任何一款轮毂产品金额都是整数的。审计报告没有对兴宇公司销售的四种轮毂进行区分——全新件、翻新件、拆车件、铸造件,审计人员根本就没有去现场检验过,昨日控辩审三方到现场发现几乎所有轮毂包装盒都没打开,何以区分里面放的是哪种类型的轮毂?全新轮毂是从正规生产厂家进货后直接销售的轮毂,拆车件是从新车拆下来未进行任何加工的轮毂,也被当成伪劣产品。


       价格认定结论书,性质是鉴定意见,没有两名价格认定人员的签名,亦未提供价格认定人员的鉴证资质证书,当然无效。而且,无价格认定协助书等委托手续,鹿邑县价格认证中心受理价格认证违规。《价格认定行为规范》第13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涉案侵权和伪劣商品价格认定规则》第7条都要求,“应当提供有效的真伪、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而未提供的”,不予受理,而本案并无检测、鉴定报告。


       四次补充侦查是违法的,未经合法程序获取的证据应当排除。在我辩护的无锡邵洪春案中,检察院就当庭撤回了未经补充侦查程序获取的证据。公诉人称,判决之前,侦查权可以多次、不受限制的发动。这是令人震惊的错误观点。《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而检规第422条也明确限定了补充证据为“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即辩护人申请调取、法庭要求公诉人核实的证据,而不能无限制的补侦,夹带私货地补充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要排除合理怀疑


       公诉人对于是否存在伪劣产品不只是没有排除合理怀疑,而是完全没有任何证据。


       公诉人多次提到被告人有罪供述,本案中被告人供述哪有一句属于有罪供述?无罪辩解被公诉人说成是有罪供述,简直是信口雌黄!


       公诉人称黄佳徳律师举示的辩方证据没有关联性,不予质证,这些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对外宣传及销售时明确向客户说明了全新件、拆车件和翻新件的区别,被告人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和故意,怎么能说没有关联性?恰恰相反,今天控方举示的证据,几乎全无关联性。

 

        二、两次违法变更起诉


       公诉人称被告人不仅构成起诉书指控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还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起诉书并没有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这实际上是变更起诉,公诉人今天开庭时已经就指控金额变更过一次。这样擅自变更起诉是违法的。变更起诉须经检委会或检察长的同意,且要将变更起诉书提交法院,并提前十天送达辩护人,而辩护人还可以要求准备时间。


       同时,公诉人逻辑自相矛盾:一方面以被告人购买过无任何品牌标识的轮毂盖,指控其假冒注册商标罪;另一方面又称被告人为便于销售,故意不抹掉轮毂中的标识。假冒注册商标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就是说必须要有使用的行为,如果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应抹掉原有商标,换上新的商标才对,但翻新轮毂既没有抹掉原商标,也没有加上新商标。

 

       三、民行刑不分


       公诉人使用大量篇幅描述被告人可能存在行政违法情形,如包装有缺陷,但本案中,兴宇公司没有受到过任何行政处罚,连一起民事诉讼都没有,甚至连正常的退换货情况都极少发生。公诉人举证的两起所谓涉及质量问题的退货,一起是调换货品,其他厂发的货,另一起是单方陈述,经检测并无质量问题,理由是七天内无条件退货。


       产品包装,确有不规范,但连行政处罚都未受过,连民事纠纷都不存在,何来犯罪?况且,恰恰是简陋的包装,才与全新产品有明显区别,客户从包装上就能识别出是翻新轮毂,更能说明被告人主观上根本不想欺骗消费者。一般的企业是过度包装,这么朴实的被告人简直是鹿邑企业的良心!连民事纠纷、行政处罚都没有,可以说兴宇公司是很好的企业。


       民法、行政法、刑法都规定了伪劣产品,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只能是最伪最劣、程度最严重、可能带来安全事故的产品,不会因为产品包装瑕疵就成为刑法上的伪劣产品。即便包装等不规范,至多也是工商处罚,你公诉人管得着吗?

 

       四、违反中央保护民企政策,违法打击民营企业家


       公诉人提到了中央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但请问公诉人,全国各地汽车轮毂回收、翻新、销售业务的公司不计其数,为何没有一个地方的经营者被抓,唯独就你们认为违法?为何此前本案被告人在浙江经营温州兴宇公司不构成犯罪,唯独在鹿邑经营就被抓?为何淘宝、闲鱼等交易平台大量经营者都在正常经营,唯独鹿邑的被抓?为何鹿邑工商部门连行政违法都没有认定,唯独公安和检察迫不及待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明显反映了公诉人对法律的错误理解,滥用公器,在违法打击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

 

       五、没有证据证明产品伪劣


       1、从事二手、废旧轮毂翻新、加工无需任何资质的要求,翻新、加工者亦无须取得任何资质。兴宇公司回收、修复和销售翻新汽车轮毂,严格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确认的经营范围经营。兴宇公司还办理了相关手续,通过了环评等一系列检验。


       2、翻新轮毂是否伪劣产品,应当鉴定,但未鉴定。


       3、翻新轮毂的鉴定无标准,无鉴定机构,无法鉴定。


       侦查机关《关于对尚咚咚等人翻新的二手、废旧汽车轮毂的质量是否伪劣、能否检测鉴定的情况说明》直接证明全案无罪。该说明清楚地写明:翻新轮毂质量的“好与劣”“没有明确的质量、行业标准。所以尚咚咚等17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案中的涉案翻新二手、废旧汽车轮毂是否是伪劣产品,相关部门均无法进行质量鉴定。”

 

       六、大量证据证明没有质量问题,无社会危害性


       1、公诉人偷换概念,将“以旧冒新”等同于“以次充好”,而仅凭常识就可以判断:翻新,并不意味着质量不好,甚至有时质量可能更好,如翻新的奔驰汽车轮毂可能比全新的大众汽车轮毂的质量更好。汽车轮毂翻新不仅可以改善外观,还可延长轮毂的使用寿命,增强轮毂的使用性能。


       2、几乎无任何客户就质量和商标侵权投诉,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个别调退换货主要是因为时间、物流延误,发错货等情形,而非质量问题,且退货率低于1‰,远低于检察机关的不批捕率、不起诉率。投诉率如此之低,简直是良心企业。


       3、翻新轮毂有质量保障。首先,轮毂的承重力是在轮毂辐条上,只要轮毂辐条不变形断裂,就不会影响轮毂的安全性。轮毂边缘的变形开裂只要经矫正修复,就完全不影响性能。其次,负责轮毂翻新工艺的都是有经验的技术工人,至少需经一年半培训才能正式上岗。最后,每道工序都存在严格的检测流程。


       4、客户主要为汽修厂、轮胎店等,即便有极个别不懂行的人购买轮毂,也可以保障质量,因为消费者只能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安装,安装前都会进行检测,且消费者对汽车安全都高度重视。


       5、公诉人反复强调翻新轮毂存在焊接的情况。事实上,只有裂缝非常小的轮毂,才有机会从待检区进入修复区,焊接的占总数不到1%,且修复过程每个环节都可报废。控方应该从成品中找到焊接、有质量问题的轮毂,而不是从报废区找几个有裂痕的轮毂来证明全案轮毂质量伪劣。修复是兴宇公司的营业范围,焊接是1960年代就相当成熟的高科技,桥梁、轮船、航天器都需要焊接,本案被告人尚咚咚14年从业经验表明,焊接的地方反而更加牢固,从未见过焊接处再破裂。


       6、公诉人以极个别被告人或证人认为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来论证翻新轮毂存在社会危害性。这是不客观公正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供述或证言不得采信,何况卓维勇回答的是“如果轮毂变形”。


       7、公诉人以旧轮毂来源来证明产品质量,不具关联性。公诉人以兴宇公司采购的部分旧轮毂来自有色金属废旧品交易市场、天津大爆炸后损坏车辆,有的论“吨”收购,用来说明原料质量不好,以此证明翻新轮毂质量也不好。这是明显的逻辑错误。轮毂来源与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关联性。更何况法律明文规定,报废汽车只有“五大总成”禁止回收,而轮毂属于回收再利用的范围。我前几天当废品卖出一批书,废品回收者整理、分类、修复、再包装后以旧书出售,价格远高于废品纸张的价格,甚至有的旧书卖得比原书更贵,这是正常的市场行为。


       8、检索表明,目前尚未发现因(焊接)轮毂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汽车安全事故。轮毂是汽车中最坚固的部件。昨天控辩审三方到厂区取证时,亲眼目睹大量轮毂堆在厂房外,日晒雨淋,几乎无任何损坏,而如果汽车暴露在外700天,早已报废。

 

       七、销售时明确告知是翻新轮毂


       1、未以次充好,未冒充原厂原装。淘宝详情页面、海量的聊天记录、各被告人朋友圈公开宣传等证实,本案被告人销售时均说明是翻新件、拆车件、全新件或铸造件。极个别人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映证,不足采信。


       2、淘宝首页“原厂原装”字样,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原厂原装是与副厂相区分的,细分为全新件、拆车件或翻新件。上千种商品,都在商品详情页标明翻新件或拆车件等,点击进入详情页是购买商品的必经程序,消费者不可能被误导。公诉人以商品名称无翻新字样来证明被告人刻意隐瞒,是有罪推定,没有法律规定商品信息一定要完整地显示在名称上,且淘宝商品名称确有字数限制。有的被告人仅在二手平台闲鱼网卖轮毂,公诉人也要求其必须在商品名称上标注是否为翻新件,荒唐。


       3、翻新件、拆车件的价格明显低于全新件,翻新件价格只占全新件的约1/4,足以防止客户对产品为“全新”的误解。


       4、客户主要为汽修厂、轮胎店等,个人消费者少。买方明知公司销售的轮毂是翻新件、拆车件,价格也明显较低。买卖双方对交易商品的信息是完全透明的。


       5、营业执照、淘宝店面均记载经营范围为“废旧汽车零部件回收、修复、销售”,直接说明兴宇公司对外宣称自己是“二手公司”。因此,客户不会将二手轮毂误认为全新品,兴宇公司也明显没有冒充销售全新轮毂产品的故意。

 

       个案推动法治,鹿邑案有望引起国家对轮毂修复行业的重视,从而制定国家标准,完善轮毂翻新行业的监管。本案被告人明显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17名年轻人回乡创业,发展循环经济,凭常识可判断,不仅无罪,还应受表彰。本辩护人坚决不同意检察院撤诉,请法院尽快宣告17人无罪!


         此   致


      鹿邑县人民法院


辩护律师:徐昕

基于2020年6月16日深夜法庭辩论整理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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