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关注这一修改的焦点在“特定关系人”的入刑上。而我的看法是,这一修改纯属多余。因为“特定关系人”在受贿罪上早就入刑了。在现行法上已可将“特定关系人”定罪,又何必再以“修正案”的形式浓墨重彩地将“特定关系人”再写入刑法法条?
正是带着这样的疑问。当获知草案全文公开以后,我第一时间查看了草案中关于受贿罪修改的条文。真是“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请看草案第十一条:
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中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与“两高”司法解释不同的是,“特定关系人”被“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所替代。这种名称的变化在司法机关的具体适用和可操作性上并无进步。草案与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最大的不同,就是将“特定关系人”与其所依附的官员之间所存在的“共犯”关系,转为单独将“关系密切的人”定罪量刑。至于“关系密切的人”所依附的那位官员如何追究,在这个条款里没有任何说明。也就是说,如果这份草案能够通过,当情人受贿暴露时,贪官完全可以“舍车保帅”。陈水扁近来的表现将成为内地颇多贪官的示范。阿扁面对检调部门穷追不舍的海外洗钱调查,一句“都是我老婆干的,我什么也不知道。”就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设想不久的将来,我们是否也能经常性地听到贪官们回应调查,“都是二奶干的,我什么也不知道。”
我们以最大的善意揣测草案起草者的修法意图,理应是严密法网,做到不枉不纵,而非“舍得情人以保贪官”。据中纪委一位官员2007年披露的一个数字,光2006年的贪污受贿等腐败案件中,有70%的案件所涉及的贿赂都是由官员家眷甚至情妇收受。这类案件之常见,让贿赂罪的修订无法承受如此洞开的一个“技术性缺陷”。所幸这个“只反情人不反贪官”的草案一读未获通过,我们还有足够的时间来修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