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首页> 执法腐败> 浏览文章
苦旅——艰难的中国式维权(二)
时间:2009年12月19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不详
由于我们的房屋是被青岛中企置业公司偷拆的,四方区政府为了推诿,借机找了一个非常恰当的理由:这是刑事案件,我们无法管,你们找公安机关破案吧。谁都知道,旧城改造是政府项目,是谁把我们的房屋给毁灭的,又是谁包庇和纵容中企公司这么干的,政府向明镜一样清楚、明白。我们万般无奈,除了要求公安破案还是要求公安破案。经过一年多的不懈的抗争(其中的酸辣苦咸就不提了),公安机关终于于2009619日成立了专案工作队,开始立案侦查。值得庆幸的是,公安机关已将主要犯罪嫌疑人逮捕归案,并已移送检察机关。但愿有关司法机构能公正公平的审理此案,给我们一个公正的答复,还法律一片净土。

与刑事案件相比,我的行政诉讼却是举步维艰。一个对《拆迁许可证》简简单单的诉讼,从200976日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始,至今已五个多月了,诉讼从初级法院诉讼到了省高级法院,案子始终未能立上。在中国,“民告官”之难可见一斑。
                                                    行政起诉书

                                                                     

原告:张淑玲,女,汉族,19281031日,住青岛市四方区金华路28512户,电话:13583204735

  被告:青岛市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住址:青岛市南京路393  电话:84851087   13963952978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青四拆许字(2007)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下称《拆迁许可证》)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76,原告从被告处获悉:被告于2007724向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企公司)发放了涉案《拆迁许可证》,同意其对金华路28号、广昌路10号及12号范围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进行拆迁,将原告位于金华路28512户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

被告拆迁许可行为致使原告房屋面临拆除,故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淑玲

                                                          2009年7月6

 200976我将诉状递交到了四方区法院立案庭,法官看了我们的起诉材料后说,法院可以暂时先收下诉讼材料予以研究,但坚决不给我们出具收据;依据《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十条 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令人遗憾的是四方区人民法院立案庭的法官就是不给我们出具收据,其行为属于严重的知法犯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周过后我没有接到四方区人民法院的任何诉讼法律文书,不得以,我来到四方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找到行政庭王庭长询问立案情况,我多次找过王庭长询问立案情况,王庭长总是以请示领导、再研究研究为由一拖再拖。724应约定,我与王庭长通了两次电话,在电话里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反复进行普法、理论。王庭长最后的答复是:还要“再研究研究,到时候就给你答复了;”“我现在不能答复你”。 王庭长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等基本法律,也严重侵犯了我们普通公民的合法权益!把我们解决问题寻求公力救济的道路给堵上了!王庭长的行为让法院丧失了最基本的职能!为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发展埋下了不安定因素!王庭长肯定不是不知道行政诉讼法等相关的最基本的法律法规,而是习惯于这样厚颜无耻的摆脱“麻烦”,随便的理直气壮的违法、侵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法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诉讼期限,不得拖延办案、贻误工作。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故意拖延立案、送达、移送;(二)无正当理由或者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案件审理或者执行期限。法律在王庭长面前第一次变为一纸空文,伤心。为了引起四方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的重视,敦促四方区人民法予以立案,我2009725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将起诉书及立案材料再次送达至四方区人民法,然而是泥入大海,杳无音信。法律又一次变为一纸空文,心寒。

 几天后,我怀着仅存的一丝希望再次找到王庭长,结果令人大失所望。“正在与政府进行调解,”只不过是四方区人民法院不立案的一种托词,谁都知道,案件立案后、审理过程中随时都可以进行调解的,四方区人民法院没有必要非得违反程序和法律规定一味调解。“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冠冕堂皇的违反法律的托词,使法律一次次遭到蹂践。“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的目的是什么?其目的就是为了“官官相护”。 官官相护是深深地刻着封建社会痕迹的腐败恶习。 官官相护者,十有八九自身不正。那里的官官相护一旦形成气候,那里的正气就会下降,邪气就会抬头,人民就要遭殃。“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 意味着什么?就是意味着贵院允许、放纵政府机构、行政机关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任意宰割百姓,强奸民意;就是在做违法行政的帮凶。贵院的违法行为就像坦克一样无情地碾碎了老百姓的小日子,无可挽回地把受害者驱赶到了社会边缘;其违法行为在传递着一种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信号,将驱使更多的人采取极端和过激的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制造出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制造出大量的惨剧和悲哀;其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对违法行政行为是一种纵容,也将助长违法行政行为的泛滥。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按照道理讲,司法权是最后一条底线,人民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人民法院不执行法律规定,老百姓还能相信公正么?如果说司法权无法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不能保证公正的话,如果说老百姓的权益和尊严不能在现行的社会、法律框架内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被法律和社会完全漠视,那么老百姓就没有别的办法了,也没有别的可以选择了,死亡是唯一的道路!

 法律是天下公器,法律应是公正的。司法机关岂能坐视违法行政为所欲为?以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为借口的做法,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完全相悖,于法无据,显失公正,无法不让人怀疑这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的背后藏污纳垢,有司法腐败的嫌疑。如果不是心中有鬼,那么,为什么不敢受理此案?依照相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人是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立案是无条件的。

 没有法制的社会就是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丛林法则就会盛行,社会也毫无和谐可言,那样就是历史的倒退,就是多数人的意志遭到了强奸。老百姓不希望那样无序状态的降临,拒绝没有法律约束的混乱,同时,老百姓更加期待现有的法律工作者勤恳工作,正视公民的诉求。不敬畏法律的政府不是人民政府,不敬畏法律的官吏不是人民公仆;勾结官吏、坑国害民肥自己的商人是奸商,践踏、玩弄法律于股掌、坑国害民肥自己的官吏就是贪官污吏。为维护本人及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被告及被告所代表的青岛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抵制腐败,请人民法院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依法公断。

网友评论

推荐阅读

微视频|中国餐饮业掀倒闭潮 “餐饮收尸人”生意火爆   中国餐饮业掀起倒闭潮,去年一年有上百万家餐饮店倒闭,而回收餐饮二手设备的所谓“餐饮收尸人”却生意火爆,引发关注。 【详细】

中国经济萧条 五一穷游 人均消... | 微视频|河北霸州政府去年救灾物... | 人乐连锁超市连三年巨亏 行业巨...

微视频|华为电动车夜间高速行车 大灯突熄灭 视频曝光   华为问界M系列智能电动车近期频出事故。继一辆华为问界M7在山西高速公路上追尾洒水车造成3人遇难,近日又有车主曝光,其驾驶的问界M7在高速行驶时全部灯光突然熄灭,险些酿成重大事故。 【详细】

河南国企财务造假严重 股价暴跌... | 腐败新套路?最高法院实施新规减... | 中国买家狂购黄金,首季消费量同...

相关新闻

  • 暂无相关信息!
  • 关注正义反腐网微信

    关注正义反腐网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