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刑事案件相比,我的行政诉讼却是举步维艰。一个对《拆迁许可证》简简单单的诉讼,从2009年7月6日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始,至今已五个多月了,诉讼从初级法院诉讼到了省高级法院,案子始终未能立上。在中国,“民告官”之难可见一斑。
行政起诉书
原告:张淑玲,女,汉族,1928年10月31日,住青岛市四方区金华路28号512户,电话:13583204735
被告:青岛市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住址:青岛市南京路393号 电话:84851087 13963952978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青四拆许字(2007)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下称《拆迁许可证》)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告拆迁许可行为致使原告房屋面临拆除,故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认为被告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和实体规定违法发放《拆迁许可证》,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淑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一周过后我没有接到四方区人民法院的任何诉讼法律文书,不得以,我来到四方区人民法院行政庭找到行政庭王庭长询问立案情况,我多次找过王庭长询问立案情况,王庭长总是以请示领导、再研究研究为由一拖再拖。
几天后,我怀着仅存的一丝希望再次找到王庭长,结果令人大失所望。“正在与政府进行调解,”只不过是四方区人民法院不立案的一种托词,谁都知道,案件立案后、审理过程中随时都可以进行调解的,四方区人民法院没有必要非得违反程序和法律规定一味调解。“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冠冕堂皇的违反法律的托词,使法律一次次遭到蹂践。“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的目的是什么?其目的就是为了“官官相护”。 “官官相护”是深深地刻着封建社会痕迹的腐败恶习。 凡“官官相护”者,十有八九自身不正。那里的“官官相护”一旦形成气候,那里的正气就会下降,邪气就会抬头,人民就要遭殃。“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 意味着什么?就是意味着贵院允许、放纵政府机构、行政机关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任意宰割百姓,强奸民意;就是在做违法行政的帮凶。贵院的违法行为就像坦克一样无情地碾碎了老百姓的小日子,无可挽回地把受害者驱赶到了社会边缘;其违法行为在传递着一种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信号,将驱使更多的人采取极端和过激的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制造出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制造出大量的惨剧和悲哀;其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对违法行政行为是一种纵容,也将助长违法行政行为的泛滥。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按照道理讲,司法权是最后一条底线,人民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人民法院不执行法律规定,老百姓还能相信公正么?如果说司法权无法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不能保证公正的话,如果说老百姓的权益和尊严不能在现行的社会、法律框架内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被法律和社会完全漠视,那么老百姓就没有别的办法了,也没有别的可以选择了,死亡是唯一的道路!
法律是天下公器,法律应是公正的。司法机关岂能坐视违法行政为所欲为?以“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为借口的做法,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完全相悖,于法无据,显失公正,无法不让人怀疑这“研究、再研究”、“调解、再调解”的背后藏污纳垢,有司法腐败的嫌疑。如果不是心中有鬼,那么,为什么不敢受理此案?依照相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人是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立案是无条件的。
没有法制的社会就是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丛林法则就会盛行,社会也毫无和谐可言,那样就是历史的倒退,就是多数人的意志遭到了强奸。老百姓不希望那样无序状态的降临,也拒绝没有法律约束的混乱,同时,老百姓更加期待现有的法律工作者勤恳工作,正视公民的诉求。不敬畏法律的政府不是人民政府,不敬畏法律的官吏不是人民公仆;勾结官吏、坑国害民肥自己的商人是奸商,践踏、玩弄法律于股掌、坑国害民肥自己的官吏就是贪官污吏。为维护本人及广大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被告及被告所代表的青岛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法为民,抵制腐败,请人民法院站在司法为民的高度依法公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