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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旅——艰难的中国式维权(三)
时间:2009年12月19日 作者:未知 新闻来源:不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的规定,在四方区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情况下,我于200985日用邮政特快专递的形式,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诉状》。
                                                                                 行政起诉书

                                                                  

原告:张淑玲,女,汉族,19281031日,住青岛市四方区金华路28512户,电话:13583204735

  被告:青岛市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                   职务:主任

住址:青岛市南京路393     电话:84851087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青四拆许字(2007)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下称《拆迁许可证》)违法;

     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976,原告从被告处获悉:被告于2007724向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下称中企公司)发放了涉案《拆迁许可证》,同意其对金华路28号、广昌路10号及12号范围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进行拆迁,将原告位于金华路28512户的房屋纳入拆迁范围。

被告核发该拆迁许可证的行为致使原告的房屋面临拆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原告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0097 7 日,原告向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其确认被告核发的青四拆许字(2007)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但四方区人民法院至今未立案也未书面裁定不予受理,原告数次向立案庭询问立案结果均未得到明确答复。随后,2009725日,原告又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起诉书及立案材料送达至四方区人民法院,至今未得到法院的明确答复,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诉讼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2条规定,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20082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又重申了该规定。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上述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淑玲

           2009 年8月5

附:

1、              本起诉书副本两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原告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4、              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   邮寄给四方区法院《行政起诉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SEI635410152CN)回执复印件及在线查询结果复印件各一份;

6、     委托授权书一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而青岛中级法院立案庭的工作人员没有依照该条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定的义务。2009817日我到青岛中级法院立案庭询问立案情况,一位姓盛的法官将《行政起诉书》退给我说:“你这种案子法院没法处理。”并且他承认我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时他又告诉我这个案子法院是不能受理的。我问他法律依据是什么?他回答说:“我没有法律依据,反正这种案子法院没法处理,这不是法律理由,是现实理由。”我要他给出具一个书面裁定,他告诉我法律有这个规定,但是不能出,因为中院从来就没有出过。盛法官无疑是在违法办案,其目的不仅是为了剥夺老百姓合理合法维护自己权益的诉权甚至连上诉权都剥夺了,更有甚的是彻底把老百姓拒于司法途径之外。其后果就是让老百姓有冤无处申,有理无处讲,维权无门。为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我应享有的权利不被任意的剥夺,我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邹川宁院长提起了申诉。

       

尊敬的邹川宁院长:

您好!感谢你您在百忙中展读此信!

我叫张淑玲,家原住四方区金华路28512户。青岛中企置业有限公司因项目建设的需要向四方区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申请了青四拆许字(2007)第4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下称《拆迁许可证》),对金华路28号、广昌路10号及12号范围的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拆迁,将我位于金华路28512户的房屋纳入了拆迁范围。我因认为该拆迁许可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向贵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贵院依法确认该拆迁许可证违法。现就该案件在立案过程遇到的问题向您反映,请求您给予处理。

就是我这么一起最简单的行政诉讼,四方区法院收件但未给出具收据;诉状递交己过一十八天,不立案也不给不予立案裁定书,只是说再研究研究。根据法律规定应在七日内立案, 七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难道贵法院不知?法律第一次变为一纸空文,伤心。为了引起四方区法院对本案的重视,敦促其予以立案,我通过邮政快递的方式将起诉书及立案材料再次送达至四方区法院,但如同石沉大海,法律又一次变为一纸空文,心寒。于是根据法律规定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心想都中院了应该更权威吧,于是搬出法律条文: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应予以受理。结果发现我错了,立案人员根本不予采纳:此案无法处理,你到省高院告吧。我问有何法律依据?答曰:没有法律依据,现实。就这样把我打发了,法律再一次变为一纸空文,心死了。为了社会公平与正义以及法律的尊严,我为使被侵犯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的决心,绝不会因为现实的原因而放弃为此,特向青岛市中院邹川宁院长大人申诉!

在百姓心中,人民法院应该是最讲法,最讲公平、公正的地方,是百姓生存维权的最后一道防线。我对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始终保留着一份最朴实的信赖,但是,这份信赖却没能得到青岛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回应。无法处理意味着什么?无法处理就是官官相护 官官相护是深深地刻着封建社会痕迹的腐败恶习。 官官相护者,十有八九自身不正。那里的官官相护一旦形成气候,那里的正气就会下降,邪气就会抬头,人民就要遭殃。现实 是什么?现实就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个别法官允许、放纵政府机构、行政机关凌驾于宪法法律之上,任意宰割百姓,强奸民意;就是在做违法行政的帮凶。其违法行为就像坦克一样无情地碾碎了老百姓的小日子,无可挽回地把受害者驱赶到了社会边缘;其违法行为在传递着一种极其错误和危险的信号,将驱使更多的人采取极端和过激的方式发出自己的声音,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制造出大量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制造出大量的惨剧和悲哀;其违法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践踏了法律的尊严,而且对违法行政行为是一种纵容,也将助长违法行政行为的泛滥。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按照道理讲,司法权是最后一条底线,人民法院是公正的最后屏障,人民法院不执行法律规定,老百姓还能相信公正么?如果说司法权无法维持社会公共秩序、不能保证公正的话,如果说老百姓的权益和尊严不能在现行的社会、法律框架内得到尊重和保护,如果被法律和社会完全漠视,那么老百姓就没有别的办法了,也没有别的可以选择了,死亡是唯一的道路!

法律是天下公器,法律应是公正的。司法机关岂能坐视违法行政为所欲为?立案庭的法官口头回复我,并以无法处理现实为借口的做法,显然与《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完全相悖,于法无据,显失公正,无法不让人怀疑这无法处理现实的背后藏污纳垢,有司法腐败的嫌疑。

老百姓的小日子是社会稳定的基石,也是文明的细胞。所以,小日子必须捍卫!现为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三款: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者起诉之规定,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如贵院不能判如所请,那么,只能说明无法处理现实背后还有隐情,还有不可告人的秘密。如果不是心中有鬼,那么,为什么不敢受理此案?依照相关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有明确的被告,起诉人是利害关系人,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只要符合上述条件,法院立案是无条件的。

没有法制的社会就是茹毛饮血的蛮荒时代,丛林法则就会盛行,社会也毫无和谐可言,那样就是历史的倒退,就是多数人的意志遭到了强奸。老百姓不希望那样无序状态的降临,拒绝没有法律约束的混乱,同时,老百姓更加期待现有的法律工作者勤恳工作,正视公民的诉求。故请邹院长能够依法履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督促贵院立案,谢谢!

申诉人:张淑玲

2009823

附:

1、行政起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原告产权证明复印件一份;

4、房屋拆迁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5、快递证明:

邮寄给四方区法院《行政起诉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SEI635410152CN)回执复印件及在线查询结果复印件各一份,

②邮寄给青岛中级法院《行政起诉书》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EMSDC024540606SD)回执复印件及在线查询结果复印件各一份;

6、委托授权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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